說 明:
本案業經本府本府102年4月23日第1527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
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為鼓勵農、漁會有效運用補助經費,健全組
織正常發展會務,並促進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參與市政建
設,協助政府推動政令宣導暨興辦農、漁業(民)服務事業,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本市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
三、補助之事項如下: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農、
漁業相關事務。
(二)配合本府推動政令宣導及協助政策性、服務性之活動。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農、漁業相關事務。
(四)舉辦各項農、漁產業之生產、行銷、服務、訓練、研習、觀摩
等活動。
四、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
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依其所訂計畫及活動性質,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自籌或相對配合款百分之十。
(三)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計畫或相關事項,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五、審查核銷程序如下:
應備函檢附計畫,送主管單位審核後陳市長核定,並於計畫執行結束
後三十日內檢具計畫執行成果資料(含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活動成果等
)、受補助單位抬頭之統一發票、領據或收據(無統一發票者)及補
助款項目原始憑證逕向產業發展處依規定申請撥付款項。
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之支用如下:
(一) 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
按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結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二)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
本府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計畫執行或有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
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飭其改善,如於年度內未改善,則依規定
追回,並於兩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經費補助。
(三)接受本府補助之團體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適
用之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府對經費補助之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得派員查核該補
助款使用情形及其績效。
八、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