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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置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
辦理市自治事項及執行交辦事項,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三 條
區公所置秘書一人,承區長之命綜理所務。


第 四 條
區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調解服務、地政、教育文化、環境衛生、
    災害防救、禮俗宗教、原住民生活改進、協助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
    事項。
二、社政課: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及其他有
    關社政事項。
三、經建課:掌理農林、糧政、漁牧、工商、土木工程、協助稅捐稽徵
    及其他有關生產建設事項。
四、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後備軍人管理、國民兵組訓及軍勤業務事
    項。
其他文書、庶務、出納、印信、研考、政風、便民服務及不屬於各單位
事項,由秘書承區長之命指定人員辦理,並指揮監督之。


第 五 條
區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里幹事、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區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區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理
時,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十條
區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區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