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因公出國案件,指由公務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支應之出
國案件。
三、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需派員出國者,應視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
,詳擬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於前一會計年度七月中旬以前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送本府人事處彙
辦。
(二)其餘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應先報經本府業務主管
單位審核後再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四、對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報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由本府秘書
長擔任召集人,邀集財政處、主計處、研考處、人事處及相關單位
主管組成審核小組,詳予審查後陳報市長核定之。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計畫編製、審查原則如下:
(一)確屬業務需要,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六、經本府核定之因公出國計畫,應循預算程序列入年度預算確實執行
;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專
案報經本府核定;其所需經費,應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
超支。
七、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所編列之補助及委辦費,其不得接受由受補助
或委辦之機關、團體等出國所需負擔之旅費。
八、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
項,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
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九、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
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
十、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基隆市政
府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十一、因公出國人員,由各機關學校首長從嚴核定;各機關學校首長因
公出國,應報請本府核定。
本府各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於基隆市議會施政質詢、審
查本府預算或法案期間須列席者,應避免出國。
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費或由他機關支付費用之因公出國案件,
除機關首長應報經本府核定外,餘授權服務機關自行核定。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