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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因公出國案件,指由公務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支應之出
    國案件。

三、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需派員出國者,應視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
    ,詳擬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於前一會計年度七月中旬以前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送本府人事處彙
        辦。
 (二)其餘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應先報經本府業務主管
        單位審核後再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四、對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報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由本府秘書
    長擔任召集人,邀集財政處、主計處、研考處、人事處及相關單位
    主管組成審核小組,詳予審查後陳報市長核定之。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計畫編製、審查原則如下:
 (一)確屬業務需要,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六、經本府核定之因公出國計畫,應循預算程序列入年度預算確實執行
    ;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專
    案報經本府核定;其所需經費,應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
    超支。

七、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所編列之補助及委辦費,其不得接受由受補助
    或委辦之機關、團體等出國所需負擔之旅費。

八、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
        項,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
        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九、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
    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

十、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基隆市政
    府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十一、因公出國人員,由各機關學校首長從嚴核定;各機關學校首長因
      公出國,應報請本府核定。
      本府各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於基隆市議會施政質詢、審
      查本府預算或法案期間須列席者,應避免出國。

十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費或由他機關支付費用之因公出國案件,
      除機關首長應報經本府核定外,餘授權服務機關自行核定。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