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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財政部所核發擴大鼓勵地方政府
    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並鼓
    勵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
    要點」第二點規定列管之案件,成功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者,得
    依本要點支用獎勵金。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指完成簽約案件之執行單位(機關)及協助辦理之
    協辦單位(機關)。協辦單位(機關)由執行單位(機關)提報。

四、本獎勵金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專案規劃(含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管理階段)委託相關費
      用。
(二)促參教育訓練課程及研討會。
(三)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作業手冊及招商文件。
(四)辦理與促參相關之招商說明會。
(五)國內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
(六)與促參業務相關之宣傳(導)費用。
(七)與促參業務相關之軟硬體設備採購費用。
(八)本府促參案件業務之其他支出。
    前項第一款前置作業階段包含促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研
    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工
    作項目;履約管理階段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為止或
    簽約日至契約終止日為限。

五、本府財政處應配合年度編列預算期程,設算執行單位(機關)及協辦
    單位(機關)獲配獎勵金額度,通知執行單位(機關)及協辦單位(
    機關),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以納入各該單位(機關)預算辦理。
    執行單位(機關)及協辦單位(機關)須依本要點規定支出項目,辦
    理預算編列事宜。

六、同一促參案件獲財政部所核發獎勵金之百分之四十為可支用總額,執
    行單位(機關)得受分配獎勵金之百分之三十,所有協辦單位(機關
    )得共同受分配獎勵金之百分之十。
    財政部核發獎勵金總額百分之六十,由本府暨所屬機關提報與促參業
    務相關之支用計畫爭取。欲爭取之單位(機關)應於查詢促參獎勵金
    可爭取額度後,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專案簽奉市長核准後,
    辦理預算編列事宜併入促參推動小組列管案件。如未有單位(機關)
    提報計畫或審查核定後仍有餘額時,則獎勵金逕予繳庫。
    受分配之獎勵金以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支用為原則,未納入預算者,受
    分配之獎勵金逕予繳庫。
    受分配之獎勵金執行後,如有賸餘則全數繳庫,不再另行支用。

七、本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
    費支出。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