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讀者有效利用圖書館館藏資源,
特依據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基隆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服
務及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指依據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曁本自治條例第
二條、第四條規定,設立之公立公共圖書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閱覽,指本館館藏資料流通、借閱及使用。借閱人限持本館借
閱證,始得外借指定館室之圖書資料。
第二章 借閱證申辦
第 四 條
借閱證種類如下:
一、個人借閱證。
二、家庭借閱證。
三、團體借閱證。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家庭借閱證、團體借閱證,限借閱基隆市文化局圖
書館及指定之公共圖書館館藏資料。
第 五 條
借閱證申請規定如下:
一、個人借閱證: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三個月
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個人借閱證,每人限申辦一張借閱
證;申請人所持證件皆須正本。
(二)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個人
借閱證。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
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但代理人所持雙方證件,能
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行為能力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代
理人辦理。
(五)持「悠遊卡」或相同、類似之卡片等,申請新辦、更換及補發個人
借閱證者,辦證方式同第一目至第四目。
二、家庭借閱證:本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
得申請非自然人之家庭借閱證,每戶限申辦一張借閱證;申請人所持
證件皆須正本。
三、團體借閱證: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以下設立於基隆市之機關、團體
、法人暨其他類似組織(以下簡稱團體),得申請團體借閱證。每一
團體以申請一張借閱證為原則,但學校得依不同年級、班級核發,每
校最多以六張為限:
(一)機關、團體、學校、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或
其類似組織者。
(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本市設立圖書巡迴車服務地
點者。
(三)民間或私人圖書館、各級民意代表服務處(以一處為限)、經常性
集會且成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之讀書會組織,或其經本館核定者。
(四)一般團體檢附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團體負責人及圖書管理人核
章;本市各級學校備函(註明:負責人及圖書管理人),得申請團
體借閱證;換證或補證時亦同。
四、申請借閱證及借、還書在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
第 六 條
借閱證使用期限為五年。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使用期限依居留期限而定
,居留期限延長可再更新。借閱證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
件辦理資料更新。
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除依本辦法第十條代借外
,限本人使用,如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或轉
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所致之損害,由原持證人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第 七 條
借閱證申請應遵循國內、外法律規範,並且對於個人所屬帳號、密碼所發
生之情事負全部責任。
第 八 條
遺失或損毀借閱證辦理補證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補證工本費新
臺幣五十元。但自備「悠遊卡」或相同、類似之卡片等辦證或換、補證者
,不另收費。
第三章 圖書資料借閱
第 九 條
本館實施通借、通還服務,但期刊、視聽資料及團體借閱證不適用該項服
務。
第 十 條
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限持本人借閱證辦理。配偶、直、旁系血親三等親
以內者,得持相關證件辦理代借,但借閱證轉借他人使用,一切損害由原
持證人負責賠償。
第 十一 條
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
資料;視聽資料借閱之年齡限制,悉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圖書資料外借冊數及借期如下:
一、個人借閱證:借閱圖書六冊(含通借),借期二十八天。
二、家庭借閱證:借閱圖書二十冊(含通借),借期二十八天。
三、團體借閱證:每一團體每次借閱冊數以五十冊為限,借閱期限二個月
;採專案、統借統還方式,不受理臨櫃、分期及分批歸還。但由本館
通知期前歸還者,得辦理部分歸還。
第 十三 條
到館歸還之圖書或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且
該借閱證無逾期停借之情事,得續借乙次(團體借閱證,不適用續借規定
)。借閱期限內,讀者得自行以本館圖書館藏查詢系統、電話,或親至服
務臺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借期自續借當日起延長二十八天。
第 十四 條
約圖書規定如下:
一、外借或展示中的圖書資料,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預約手續;每人最
多可預約六冊圖書。
二、接獲預約圖書取書通知後,欲取消預約圖書者,應立即向通知之圖書
館回覆取消。未於七日內到館取書者,取消預約優先借閱之權利。
三、預約之圖書資料,經本館通知,未於最後取書期限內到館辦理借閱,
也未取消預約者,計算預約違規一次;累計預約違規次數達三次者,
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停止受理預約服務三十天。
四、符合第十條代借規定者,可攜證明文件代領預約書,但一切損害由原
持證人負責賠償。
第 十五 條
如讀者有借閱逾期、停權未期滿或罰款未繳清之情形,不得辦理續借、借
閱、預約;另館藏已被他人預約者,亦不得續借、借閱。
第 十六 條
借書逾期以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總天數,讀者須還清借書或負責
賠償,始得再行借書。
前項逾期催辦、停借天數、賠償額度、罰鍰折算等程序及標準,依本自治
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本館休館日,可利用假日還書箱或郵寄方式還書;但團體借閱證借閱之圖
書不適用還書箱還書服務。
第 十八 條
借出圖書資料如因故本館急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第 十九 條
凡下列圖書資料限在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一、參考工具書。
二、期刊、報紙、公報。
三、視聽資料。
四、特藏之原著、手稿、絕版書、各國譯本珍藏版及典藏之文物。
五、本館認為不便借出之圖書資料。
閱覽期刊、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請一次取一件(片、捲),並在指定館室
閱覽、觀賞,以免影響他人使用,閱畢請放回原處或指定位置。
第一項不提供外借之圖書資料,為推廣閱讀或提供外借更具流通實益者,
得指定外借。
第 二十 條
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及還書紀錄
,本館得以傳真、紙本郵寄、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發送相
關通知,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第四章 圖書資料閱覽
第二十一條
讀者攜帶之書籍及貴重物品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
第二十二條
館內圖書資料、器材設備,請善加愛護,非屬外借圖書資料,不得攜出。
第二十三條
自修閱覽室(區)及各閱覽空間使用規定如下:
一、自修閱覽室(區),自由入座,不得預占座位;必要時本館得採預約
、訂位、號牌對號入座方式。讀者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視同放棄,
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並開放給現場讀者使用。
二、六歲以下或需成人陪同之兒童進館閱覽時,應有成年人陪同照顧,並
注意其安全,本館不負照顧之責。
三、不得攜帶寵物、危險物品進入圖書館;各閱覽空間,專供閱讀使用,
不得喧嘩、進食、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推銷商品、從事與閱讀無關
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並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震動或靜
音。
第二十四條
網路資訊服務規定如下:
一、本館提供之無線網路、電腦設備及各種資料庫,僅供資料查詢,不得
執行線上遊戲或瀏覽色情網站;使用時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
二、使用無線網路得採身分認證,通過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電腦嚴禁連結不當網站,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應注意個人
資訊安全,避免個人資訊遭盜用。
四、本館網路資源、電腦設備,得不提供資料外部存取功能;但使用者得
自費列印保存。
第二十五條
使用本館提供之電腦或觀賞視聽資料時,每人每日以一次(片) 為原則;
時間結束後,若無人等待或尚有空位,可重新登記使用,但不可指定原編
號之電腦(座位)。
第二十六條
團體參觀訪問,請事先來函或以電話、傳真或網路等預約;本館館內不開
放攝影,如有特殊需求請來函申請。
第二十七條
本館提供參考資料、線上資料庫利用指導;書面、口頭、電話及電子郵件
等參考諮詢服務;並提供圖書互借、文獻影印等館際合作服務。上述服務
不包括古物美術品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學校作業及其他不適宜
回答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影印、複印、列印資料,以本館資料為優先,除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收取工本費外;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應自負一
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或平版電腦等,以不影響他人閱讀為原則。除筆記型
電腦或平版電腦,得使用專區供應之電源外;其他私人電器用品,應自行
攜帶電池或電源設備,本館不提供電力使用。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 三十 條
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及服裝不整或有危害公共秩序
者,不得入館。
第三十一條
讀者如違反本自治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經圖書館人員勸導不聽者,得視情
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
理。
第三十二條
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損毀、圈點、評註、缺
頁等情事,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遇緊急事件時,請依照館員之引導疏散或避難。
第三十四條
本市各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由各館依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規定另
定之。
第三十五條
市各公共圖書館,得在不違反本自治條例、本辦法規定下,訂定補充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