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方式,依據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用途範圍: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法定預算所列事務費性質之零星支出為限,不
得移作預算外之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學校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外,
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六千元。
三、計算基準及限額:
各機關學校零用金計算基準及最高限額,由本府財政處於年度開始時
,視實際情形核計,計算基準如下:
(一)按當年度各機關學校法定預算所列經常門業務費項下之一般事務費
及物品之合計數百分之四十,再除以十二個月計算,在新台幣二萬
元以下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新台幣二萬元者,每超過新台幣二
千五百元增加一千元,最高以新台幣以三十萬元額度為限,但如因
保管困難,可自行斟酌減少提領。
其計算公式如下:
1.(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X0.4 ÷12
≦20,000 元者;全數撥作當年度零用金。
2.(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物品)X0.4 ÷12
>20,000 元者:20,000 元+{〔(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一般
事務費+物品)X0.4 ÷12〕-20,000 元}X 2/5 =當年度
零用金額度(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學校如因所屬單位(無單位預算)或業務
特殊需要,需專案核定者,應於年度開始時,送由主管機關核轉本
府財政處專案核定。
(三)為利業務推行,若新年度市總預算(用途別科目)尚未核定頒布時
,仍照前一年度所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四、作業方式:
(一)請領
各機關學校之零用金,應於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
請領之。
(二)撥款
1.會計年度開始:
各機關學校在核定零用金額度範圍內,依前款之規定簽具付款憑
單(用途欄註明「額定零用金」),送由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
簽開以各該機關學校之指定人員或各該機關學校市庫零用金帳戶
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將款撥付。
2.平時之撥補:
各機關學校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依規檢附零用金清單,依前款
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送由本府
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簽開以各該機關學校之指定人員或各該機關學
校市庫零用金帳戶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將款撥補。
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一併送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轉
帳。
(三)保管
各機關學校領用之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金額簽開
付款憑單,並為便於日後查核,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逐筆登記。
(四)年度結束處理:
年度終了時,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依「基隆市市庫
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以原領用科目
填具「支出收回書」繳還市庫。
五、各機關學校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依照「事務管理規則」出納管理
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等情事,由機關負責人員負賠償之
責。
六、各機關學校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