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民眾疾病診治、醫療保健、公共衛生事宜,設基隆市立
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隸屬於基隆市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
理院務。
前項院長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
員兼任;副院長一人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四 條
本院依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掌理內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
二、外科掌理外科病患門診診療、復健治療,住院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三、小兒科掌理小兒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嬰幼兒衛生指導、
預防接種及研究等事項。
四、婦產科掌理婦產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手術、接生、婦嬰
衛生指導、家庭計畫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眼科掌理眼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六、牙科掌理牙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手術、義齒鑲補、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耳鼻喉科掌理耳鼻喉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復健科掌理復健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九、皮膚科掌理皮膚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十、放射線科掌理放射線及同位元素診斷、治療、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等
事項。
十一、護理科掌理病患之護理、病房整潔之監督、護理業務之改進與訓練
及研究事項;處理附設護理之家工作與管理。
十二、藥劑科掌理藥品之調配、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藥
物安全資訊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醫事檢驗科掌理醫事檢驗鑑定及其他有關檢驗相關工作及管理。
十四、行政室掌理印信典守、研考、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
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醫務行政、庶務採購、出納、收費
、病人住 (出 )院管理、環境整潔、病歷、掛號及不屬於其他科室
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課員、社會服務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護理師、護士。
前項科主任、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請特約醫師、住院醫師,並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
第 七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第 十 條
本院設護理之家,辦理長期照護、居家護理等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院
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行,副院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之。
院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基隆市衛生局核定。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