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運動員
暨績優教練,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以參加下列各項競賽績優選手及教練為
限: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其團體及個
人成績依大會競賽規程獎勵辦法中錄取名次之規定取得名次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
民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其團體及個人成績,依大會
競賽規程獎勵辦法中錄取名次之規定,取得名次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團體及個人成
績,依大會競賽規程獎勵辦法中錄取名次之規定,取得名次者。
四、代表本市參加經教育部核定(需具有核定文號)之全國性各單項運動
錦標賽,單位在八個以上,且屬於全國、全民運動會競賽種類(項目)
者,其團體及個人成績,依大會競賽規程獎勵辦法中錄取名次之規定
,取得名次者。
五、代表本市參加前述各項運動會、錦標賽以及參加本市全市性運動會,
打破大會或全市最高紀錄者。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獲國
光體育獎章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優秀運動員」其設籍規定,以限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
,並依參加各該項運動會或錦標賽競賽規程(技術手冊)之規定,經本府
核定代表本市、本市學校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代表國家者;所稱「績優
教練」以大會競賽手冊(秩序冊)所列者為限。
第四條
本辦法績優運動員之獎助學金核發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績優教練之獎助學金比照第四條個人賽以個人獎助學金標準對半發給,團
體賽以個人獎助學金之標準發給(不含加倍、連霸、破紀錄)。
第六條
團體或個人種類、項目之認定,以各該運動會或錦標賽競賽規程(技術手
冊)之規定及所獲得之獎狀認定之。
第七條
全國運動會第七名及第八名獎項,依大會核頒之獎狀名次為準。
第八條
田徑全能(男子十項運動、女子七項運動)之獎助學金,依個人標準金額
三倍核計。
第九條
田徑馬拉松之獎助學金,依個人標準金額三倍核計,國中田徑五項運動之
獎助學金,依個人標準金額二倍核計。
第十條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破全國紀錄者,另加給該名次之個人獎助學金
標準二倍,平全國紀錄者,另加給該名次之個人獎助學金之一點五倍,破
大會紀錄者,另加給該名次之個人獎助學金標準之一倍。
第十一條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金牌者,若再連續得該比賽、該項目金牌者
,每增加一屆增給五萬元,除不可抗力因素,由本府專案簽核外,如有中
斷重新起算。
第十二條
全國各級單項排名賽、升段賽、升級賽、分區錦標賽不在本獎勵範疇內。
第十三條
第二條第二款如參賽人數(隊數)未達八人(八隊),獎助學金核發比例
標準為:七隊為百分之八十五;六隊為百分之七十五;五隊為百分之六十
;四隊為百分之五十;三隊為百分之三十,二隊以下〈含二隊〉不核發獎
助學金,大會核定為表演賽項目或聯誼性活動者,不核發獎助學金。
第十四條
團體獎助學金報名法定出賽人數十二人以上均以十二人計算、報名人數十
一人以下以競賽項目規定出賽下場人數計算。
第十五條
全國各單項聯賽(含甲、乙組)甲組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團體獎助學
金計算;乙組第一名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第八名之獎助學金額度,第
二名之後不另予獎助學金。
第十六條
參加團體及個人賽之項目獎金分別計算,惟個人賽成績總和換算為團體賽
者不得分別計算。
第十七條
參加全國各單項錦標賽同一種類同一項目以該年度最佳成績申請核發獎助
學金,但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如嗣後獲得更佳成績,可申請核發差額獎
助學金。
第十八條
第二條第六款核發額度,由本府依據比賽性質專案簽請市長核定。
第十九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應由各代表單位、學校於參加各項運動會或錦標賽前,
先行函文市府備查後,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十天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除本市參加全國性運動會由市府代為辦理外應出具申請書(或公函)。
二、秩序冊。
三、主辦單位出具之獎狀或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
四、戶籍謄本(設籍日期以比賽註冊日為準,須在本市連續設籍滿六個月
以上者)。
第二十一條
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審核之,社會體育項目得由本府教育
處會同基隆市體育會審核。
第二十二條
為達本項獎助學金發放之激勵效果,本府得另辦理配合活動、公開頒發。
第二十三條
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第二十四條
本獎助學金如經發現有偽造或未依本辦法規定不實申請者,將向申請單位
或申請人追繳溢領之獎助學金,如無正當理由並將於爾後不再受理其獎助
學金之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