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各單位共同推動兒童及少年免遭
性剝削及提供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等服務,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
何形式之性剝削,並發揮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政策之功能
,建立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特設置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為督導下列工作之執行:
(一)設置二十四小時救援保護專線。
(二)保護個案之救援及危機處理。
(三)提供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醫療保健、法律諮詢、就學、就業等服
務。
(四)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聲請裁定、提出告訴、行
政罰鍰、接受輔導教育等事項。
(五)協助聯繫各相關單位配合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並定
期公布、檢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
處罰及安置及服務成果。
(六)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負責督導協調
會報之運作、召集並主持會議;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
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報工作事宜。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
(派)兼之:
(一)警察局局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衛生局局長。
(五)交通旅遊處處長。
(六)行政處處長。
(七)產業發展處處長。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四人)。
其中學者及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
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報業務;並置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女兒少福利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
,由本府有關單位指派之。
五、本會報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本會報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受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報發言及表決。本會報開會時,得依
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六、本會報委員任期兩年,但代表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