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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各單位共同推動兒童及少年免遭
    性剝削及提供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等服務,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
    何形式之性剝削,並發揮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政策之功能
    ,建立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特設置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為督導下列工作之執行:
    (一)設置二十四小時救援保護專線。
    (二)保護個案之救援及危機處理。
    (三)提供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醫療保健、法律諮詢、就學、就業等服
        務。
    (四)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聲請裁定、提出告訴、行
        政罰鍰、接受輔導教育等事項。
    (五)協助聯繫各相關單位配合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並定
        期公布、檢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
        處罰及安置及服務成果。
    (六)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負責督導協調
    會報之運作、召集並主持會議;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
    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報工作事宜。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
    (派)兼之:
    (一)警察局局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衛生局局長。
    (五)交通旅遊處處長。
    (六)行政處處長。
    (七)產業發展處處長。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四人)。
    其中學者及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
    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報業務;並置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女兒少福利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
    ,由本府有關單位指派之。

五、本會報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本會報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受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報發言及表決。本會報開會時,得依
    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六、本會報委員任期兩年,但代表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