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核監督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有
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特依據政府採購法、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
作業規則等規定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除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 法人或團
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
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或第五條
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該法人或團體並接受委託機關之監督)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之採購
,本小組均得稽核監督該法人團體。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置副召集人與執行秘書各1
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置稽核委員15至25人。本小組秘
書單位幹事兩人,負責本小組採購稽核之秘書業務。 各委員依其本
職專長,劃分成「工程採購稽核組」、「財物、勞務稽核組」等兩組
,執行稽核監督工作。
前項人員均無給職。但延請外界人員協助辦理本府採購稽核監督業務
時,得依規定酌支研究出席費或交通費。
四、本小組成員由市長就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
員派(聘)兼之,任期2年,期滿時得續派(聘)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1人,由市長就本府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派
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3人,由具
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專任之,協辦稽核小組業務。
六、稽核委員提供具參考價值之稽核案例,經主管機關收錄於稽核案例彙
編、刊登資訊網站或提供各採購小組者,委員部分敘獎記功乙次,稽
查員發放提貨(商品)劵新台幣2,000元。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情形或為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
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本府應解除其職務。
八、本小組除依採購法稽核小組作業規則辦理外,召集人得定期或不定期
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其相關經費,由
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均已基隆市政府名義行之。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