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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推展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審核作業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參與
休閒及文化活動,並結合民間力量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以增進身心
障礙者社會參與,提升社會福利品質及水準,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本市核准立案一年以上之社會服務與慈善團體,長期辦理身心障礙福
    利服務確有績效者。
二、本市核准立案一年以上之人民團體,其會員組成為身心障礙者或其家
    屬,長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有績效者。
三、本市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明定
    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長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有績效者。

第四條
補助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辦理相關身心障礙主題研習、講座及宣導活動:如照顧者研習、衛生
    教育及預防保健講座、社會福利政策宣導講座。
二、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如日間照顧、生活重
    建、社區居住、身心障礙者體適能培訓或才藝展演。
三、辦理配合中央及本府推動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活動計畫或服務方
    案。
四、辦理強化單位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能力專業人員培訓,如會務訓練、知
    能研習、團體幹部培訓。
五、辦理相關時序節慶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活動:如母(父)親節表揚活動
    、國際身障日系列活動。
六、充實團體內部設施設備。

第五條   
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單位配合自籌款應達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總經費百分之二十,本
    府最高僅補助百分之八十經費。
二、申請單位辦理對外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應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參
    加者須部份負擔。參加對象並應以身心障礙者為主,家屬陪伴必要者
    以一人為限,其他家屬則應自費。
三、同一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各局處補助,同一計畫案本府全年以補
    助一次為限。
四、本府另訂有專案補助辦法者,依該辦法辦理,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補
    助。
五、各項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以在本市轄內辦理為原則。
六、各申請單位辦理相關身心障礙主題研習、講座、宣導活動及強化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能力專業人員培訓此二類計畫項目,申請本府補助
    經費應各達該年度本府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未達此標準者隔年度
    將不予受理申請。        
第六條    
審查原則如下:
一、依本市轄區身心障礙福利整體需求,申請計畫應屬必要。
二、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後確可達到該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本辦法相關補助項目、原則、標準之規定。
四、符合本辦法相關申請應備文件、時間及程序之規定。
五、無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六、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均健全及正常運作。
七、申請單位曾受本府補助經費之計畫辦理成效及核銷作業等相關執行情
    形良好。

第七條
除承辦本府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得將本府列為主辦單位
外,餘僅得將本府列為指導單位。

第八條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一)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時間
        (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研習課程或專題
        演講題目、時間、講師人選)、經費概算、經費來源、效益評估。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價、數量、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
        、自籌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
    (三)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如有向中央申請補助或向參加者收費,應詳
        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三、理事會(董監事會)會議紀錄。
四、講師或評審學經歷資料。
五、購置設施設備單項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者需附廠商估價
    單。
六、自籌款證明,如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七、首次申請本府補助經費之申請單位,應另檢附立案證書、組織章程、
    負責人當選證書、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申請文件若為影本,應於影本文件加註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第九條    
申請時間與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將預定辦理之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提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
    送本府備查,未提經理事會決議或董監事會議通過之案件不受理申請
    。
二、申請單位所提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者,分上、下半年提出,並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及當年度五月底
    檢附本辦法第五條應備文件函送本府提出申請,並提本府「推展身心
    障礙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並簽報市長
    核定後辦理。本委員會於每年六、十二月份召開,但情況特殊不及召
    開委員會審議者,由業務單位簽會各委員後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三、申請單位所提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申請補助金額低於新臺幣五萬元者
    ,應於預定辦理時程前兩個月檢附本辦法第五條應備文件函送本府提
    出申請,並由業務單位直接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第十條    
補助標準如下: 
一、教練費、講師費:
    (一)外聘教練、講師鐘點費最高補助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助教減半
        支給,同一計畫同一教師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超過八小時之
        時數(第九小時起)以高級中等學校代課教師之每小時新臺幣四百
        元,助教減半支給,但至多補助四十小時。
    (二)規劃特定課程需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新臺幣八百元至最高
        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補助以四小時為上限。
        但應由申請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屬師資
        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
二、評審裁判費:比賽活動聘請評審裁判,每人每場最高補助新臺幣兩千
    元,並應請專業人員擔任,每場活動最多補助五人。
三、餐費:本市活動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計,外縣市活動每人早餐以
    新臺幣五十元計,午、晚餐每餐各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計。活動超過
    中午十二時或下午五時方得申請補助餐費。另活動為二天者僅能補助
    五餐(早餐補助一餐、午晚餐各補助兩餐)。
四、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五、租用大型遊覽車費:參加人數達四十人者補助一輛,每日每輛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元。
六、場地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但於餐廳或會址辦理者,不予補助
    。
七、場地佈置及清潔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含紅布條),但於餐廳或
    會址辦理不予補助。
八、音響承租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但僅限晚會或比賽活動始得補
    助。
九、印刷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核銷時應檢附樣張,影印不得請領
    印刷費。
十、茶水費:半天每人補助新臺幣十五元,全天每人補助新臺幣三十元(
    活動時間超過六小時,始以全天計算)。
十一、人事業務補助費:最高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兩萬元,補助人員薪資
      協會須自籌百分之三十以上(至多補助十三點五個月,不含勞健保
      、勞退金、退職金)。
十二、保險費:最高補助每人每場新臺幣五十元。
十三、獎狀、獎座、獎盃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核銷時應檢附受獎
      名冊。
十四、雜支費:含照片沖洗、郵資、文具等,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五。
十五、辦理冬令救濟活動補助救濟品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但活動
      辦理時程需限於每年農曆新年前後一個月內。
十六、設施設備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兩萬元,核銷時應檢附財產保管卡(
      附件三)。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購置後起算需達財務分類標準年
      限,始得再提出申請。
十七、專業服務費:聘用專業人力(如社工師、社工員、教保員、生扶員
      、營養師、輔導諮商師、物理或職能治療師等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
      標準)同一計畫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六萬元,補助人員薪資協
      會須自籌百分之三十以上。
十八、租用大型特殊遊覽車(具昇降功能):參加人數達四十人者補助一輛
      ,每日每輛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十九、其他未列項目以不補助為原則,但依活動辦理性質及評估參加之身
      心障礙者特殊需求確有需要者或上列項目經評估其補助金額上限有
      調高需要者,經審議委員會開會審查通過(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或由業務單位簽報市長奉核定者(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辦理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時間、地點有變更時,應於原訂辦理時
程前兩星期函送本府報請核備,同意後始可變更辦理,核銷時並應檢附該
核備函為依據;另應於簡章、宣導資料、活動舞台背景、紅布條及設施設
備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未依規辦理
者本府不予補助。

第十二條 
審查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辦理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應確實依本府核准內容執行並掌握
    參加人數,以實際參加人數據實核銷,不得以少報多。
二、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辦理完竣兩週內檢附活動成果表(
    附件四)、績效成果自評表(附件五)、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附件六)
    、參加活動人員名冊暨簽到表(附件七)、原始憑證、活動照片及相關
    資料,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三、如逾年度辦理者,本府將不辦理補助經費保留,並將原核准補助經費
    註銷。

第十三條 
督導考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府得派員對補助計畫案進行督導考核,如有延遲核銷或成果資料內
    容不實者,應列入紀錄,作為日後補助經費審議之依據。
二、申請單位接受本府補助經費,如未依本府原核准計畫內容辦理或補助
    經費虛報、浮報,經查明屬實者,補助款應全數繳還,並得依其情節
    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案件執行後有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原補助比例重新
    計算補(捐)助金額。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但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
理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