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優先入公立幼兒園之幼兒係指入國民小學前,處於經濟、文
化、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者。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優先入公立幼兒園之幼兒,指設籍本市且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
度符合下列不利條件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 四 條
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幼兒入園順序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當年度經本市教育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
二、原住民幼兒: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檢附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幼兒: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
四、中低收入戶幼兒: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開立之當年度中低收入
戶證明文件。
五、特殊境遇家庭幼兒: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開立之當年度證明文
件。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一方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
明。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所載身分,於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間內。
第 五 條
幼兒園辦理第四條優先入園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招收名額時,應依第
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公開抽籤,決定錄取及備取名單順序。
第 六 條
參加優先入園應先辦理登記,如獲錄取之幼兒,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於
規定時間到園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者,以棄權論。
第 七 條
各校(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當學年度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招
生後續相關事宜。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