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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推展老人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審核作業辦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參與正
常休閒及文化等活動,以增進老人社會參與,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執行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為本市核准立案登記滿一年以上
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或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
辦理社會福利老人服務事項者。

第 四 條
補助原則如下:
一、經常門補助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二十經費、資本門補助申請單位應
    自籌百分之三十經費。
二、申請單位其活動計畫,除承辦本府活動外,每年最高補助貳萬元為限
    。
三、申請單位其服務方案,除承辦本府服務方案外,每年最高補助伍萬元
    為限。
四、申請單位其申請設施設備費,最高補助貳萬元為限。
五、同一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各局處補助。
六、申請單位提送之計畫案,全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本府另訂有專案補助辦法者,依該辦法辦理,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補
    助。

第 五 條
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及服務方案 
(一)辦理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研討會、團體輔導及老人福利宣導等
      活動。
(二)配合相關時序節慶辦理敬老表揚活動,如母親節、父親節、重陽節
      等。
(三)老人健康講座:以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
      講座、老人安全防護等為優先補助項目。
(四)配合本府推動政令、開創性之公益活動或服務方案。
(五)參加對象應為本市 65 歲以上長者,每場參與人數須達三十名以上
      。
(六)慶生、聚餐、旅遊、烤肉等單一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二、充實內部設備
    補助老人活動休閒康樂設備、健康促進相關器材設備等,應有專人負
    責保管設備,並置於公開場所供公眾使用,已申請內政部或相同設備
    補助者五年內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第 六 條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計畫書(詳如附件一)
(一)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活動、服務內容、研習課程或專
      題演講題目、時間、講師人選、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項。
(三)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中央機關內政部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擬向中央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立案證書、組織章程、理事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得以董監事會議紀錄
    代之。
三、講師或評審員等學經歷資料。
四、申請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五、設施設備單項金額逾一萬元以上須附兩家廠商以上估價單。

第 七 條
申請時間與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將預定辦理之活動或服務方案提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送主
    管機關備查,未提經理事會決議或董監事會議通過之案件不受理申請
    。
二、依所提活動或服務方案於當年度開辦二個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但活
    動或服務方案若需於一月執行,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申請。
三、申請單位所提活動計畫及服務方案,申請補助金額低於五萬元者由業
    務單位直接簽請市長核定後補助。
四、申請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者,提本府「推展老人社會福利服務活
    動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惟情況特殊者
    不及召開委員會審核者,由業務單位簽會各委員後呈核。

第 八 條
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應逐漸建立使用者付費,請參加者部份負擔,參加對象
以老人為限,若有家屬陪伴必要者以一人為限,家屬應自費。

第 九 條
除承辦本府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得將本府列為主辦單位外,餘僅列為指
導單位。

第 十 條
經費補助項目標準如下:
一、教練費、講師費:
(一)外聘教練、講師鐘點費每小時不超過捌佰元,助教減半支給,同一
      計畫同一教師補助以八小時為上限;第九小時起以高級中等學校代
      課老師之每小時肆佰元,助教減半支給為支給基準,惟至多補助四
      十小時。
(二)規劃特定課程需聘任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捌佰元至壹仟
      陸佰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以補助三小時為上限,但應由申請
      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性及
      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
二、比賽活動評審裁判費,一場次以貳仟元為限,應請專業人員擔任。
三、租用大型遊覽車費,以本市業者為原則並包含小費為限,至外縣市活
    動以壹萬元,於本市活動以陸仟元為上限。
四、場地費依實際需要租用場地大小核實支付,最高以伍仟元為上限。惟
    於餐廳或申請單位會址辦理者,則不予補助。
五、場地佈置及清潔費,包含紅布條,最高補助參仟元,惟於餐廳或申請
    單位會址辦理不予補助清潔費。
六、音響承租費限晚會或比賽活動,最高補助壹萬元,一般研習、觀摩不
    予補助。
七、印刷費以實際需要核實列支,全市性之比賽活動手冊最高每本補助壹
    佰元。核銷時應檢附樣張,影印不得請領印刷費。
八、研習材料費,依實際需要核實列支,惟參加學員應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
九、茶水費,活動半天每人補助拾伍元,全天每人補助參拾元;活動時間
    超過六小時,始以全天計算。
十、獎狀、獎座、獎盃費,依實際需要編列。
十一、雜支,包含照片沖洗及底片、郵資、文具等,依實際需要編列,但
      不得超出核銷之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二、服務方案若有專業人員服務費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
      補助項目及基準,老人福利服務費部份補助之。
十三、其他未列項目以不補助為原則,惟申請補助計畫伍萬元以上經審議
      委員會開會審查通過或申請補助計畫伍萬元以下由業務單位簽會主
      計處奉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各項講習訓練,以在本市轄內辦理為原則。

第 十一 條
各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或服務方案時間、地點有變更時,應於活動辦理前一
星期函送本府核備,並於核銷時檢附核備函作為依據;另應於活動之簡章
、宣導資料、活動舞台背景、紅布條及設施設備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補助」字樣,否則本府不予補助。

第 十二 條
審查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辦理各項活動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
    行並掌握參加人數,以實際參加人數具實核銷,不得以少報多。
二、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概況表(詳如附件二)、經費補助
    支出明細表(詳如附件三)、原始憑證、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購置
    設備財產保管卡(詳如附件四),送本府辦理請款。
三、受補助單位其所領受補助款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相
    關資料正本由各區公所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抽查。
四、如逾年度辦理者,本府除將原核准補助經費註銷外,且不辦理經費保
    留。

第 十三 條
督導與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府得對補助計畫執行進行查核,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
    列入本府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單位,依本辦法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
    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記錄,以作為日後補助審
    核之參據。
二、各申請單位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未依核定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 十四 條
經費來源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惟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補助申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