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係指入國民小學前,
處於經濟、文化、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者。
第三條
前條所稱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指設籍本市且入幼兒
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原住民幼兒不受前項設籍之限制。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幼兒入園順序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當年度經本市教育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
二、原住民幼兒: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檢附戶
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幼兒: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
四、中低收入戶幼兒: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開立之當年度中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
五、特殊境遇家庭幼兒: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開立之當年度證明文件
。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一方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所載身分,於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間內。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第四條優先入園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招
收名額時,應依第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公開抽籤,決定錄取及備取名單順
序。
第五條之一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達全園當學年度核定招
收人數三分之一(含)以上,且確有人力需求時,得申請班級輔導或小團體
輔導之專業輔導人力。
第六條
參加優先入園應先辦理登記,如獲錄取之幼兒,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於規
定時間到園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者,以棄權論。
第七條
各校(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當學年度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招生
後續相關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