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商借具有教育業務相關專長之所屬中
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至本府教育處服務,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借教師:指本府因業務需要所商借所屬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以
全部時間至本府教育處辦理特定之業務或工作。
(二)原服務學校:指商借教師本職所屬之中小學或幼稚園。
三、本府教育處經徵得商借教師意願及原服務學校同意後,始得發函原服
務學校辦理商借。
四、商借期間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期滿依業務需要、個人意願、服務表
現及原服務學校意見,決定是否繼續商借,參與專案以該專案期程為
限。
五、本府教育處每一學年商借人數以29人為限,其中15人協助辦理學務管
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體育保健、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幼稚教
育等七大項教育事務,另依教育部規定所設之人員及任務編組,則配
合教育部任務,人數設限如下:
(一)課程督學:國中暨國小各1人,共計2人。
(二)國民教育輔導團幹事:國中暨國小各1人,共計2人。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閩南語暨客家語各1人,共計2人。
(四)教育網路中心:視聽小組3人、資訊小組5人,共計8人。
六、商借教師之原服務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於商借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
其課(職)務。
七、商借教師之待遇按商借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本薪(年功薪)、學術
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各項補助費等津貼給與,以及其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原服務學校
依規定辦理。
八、商借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享有休假,並得申請使用國民
旅遊卡支領休假旅遊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辦理
。
九、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本府教育處評核後
,於每學年度結束前,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遇有具體功過情形
,仍依前開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十、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差勤規範均比照本府正式編制人員。
十一、商借教師參加本市校長或主任甄選時,其積分分別比照教師兼主任
或教師兼代理主任採計。
十二、本要點函頒實施前已商借至本府教育處之教師,自中華民國99年8
月1日起重新計算商借期限,其期限仍受本要點第四點之限制。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並自中華民國99年8月1日起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