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
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
法令。
三、教師因事、病、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
後委託合格人員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
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累積超過七日
(即第八日起)或請病假連續三日(含)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
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津。
四、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
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津。
五、教師受派公假、出差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
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接
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依教育部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
員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得
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九、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專任教師或合格人員代理,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如無法減授節數,依其與兼任導師每週授課之實際
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不含星期例假日),發給代理導師鐘點
費;導師費部分則依代理導師天數按日支給(如導師請假起迄期間跨
越週間,則含星期例假日)。
十、本規定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