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使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標準一致,特
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資料提供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得以網路傳輸或儲
存媒體之方式為之。
第三條
資料提供單位之上級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有特殊情形簽奉市長核定者,
免予收費。
第四條
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
筆計,每筆收費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
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五條
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
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零點五元,其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
尾數不計。
第六條
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
計,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其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
不計。
第七條
網路方式傳輸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不收媒體材料費。
第八條
本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書表依內政部頒訂之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九條
以儲存媒體提供土地基本資料者,並酌收媒體材料費用。每片唯讀光碟片
收取新臺幣四十元整。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