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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及聯繫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依法未設政風機構之所屬機關、
    學校(以下簡稱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辦理相關政風業務,依
    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為執行本單位政風工作並協助本府推動相
    關政風業務,應遴派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之編制內人員,負責協辦
    政風業務。
    前項人員於經機關、學校指派後,應即陳報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首(校)長之命及本府之指導,
    協辦下列事項:
(一)「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所定之知會、登錄
     及諮詢事項。
(二)機關安全維護及政風狀況之宣導、通報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之諮詢事項。
(四)政風法令及反貪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前項之工作細目及權責範圍,另以「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
    風業務分工明細表」訂定之。

四、本府每年至少辦理協辦政風業務人員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ㄧ次,
    以增進協辦政風業務人員間之聯繫,強化協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觀
    念及知能。

五、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對於各項協辦業務主動積極,認真負責,且其所屬
    機關、學校,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或影響公務機密維護、安全
    維護事件者,由本府於年終統一檢討後,函請各該機關、學校依權責
    辦理獎勵。
    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因執行協辦政風業務,有特殊功績認應予以獎勵者
    ,得專案簽報敘獎。

六、協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經查證屬實者,
    除視情節依相關規定懲處外,並應立即撤換,免兼協辦政風業務。

七、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