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遭受急難者,並協助其自立,特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設籍本市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第 三 條
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補助,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不得核發
救助金,但取得社會保險給付、補助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
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本辦法申請救助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影本及有關證明文件。
三、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第 五 條
本辦法申請期限為遭遇急難二個月內申請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事故致生活困難,有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情形
者,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每案最高得核發救助金新台幣(以下同)參
千元整。
二、前款有重大急難事故非予緊急救助無法渡過難關者,由各該區公所受
理後二天內核轉本府社會局指派社工人員立即(二天內)訪查屬實並
簽擬救助金額,由本府專案救助,每案最高得救助壹萬元整。
三、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救助金每名死者
貳萬伍千元整。但非低收入戶死亡之葬埋,本府視實際情況另訂定之
。
四、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區公所辦理葬埋。本款設籍本市市
民其葬埋最高得救助貳萬伍千元整。
五、凡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至本府社會局申請車資補
助,並得加發一餐餐費捌拾元整。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救助,同一共同生活戶於救助金核發後三個月內不
得再行提出申請;第三款、第四款救助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辦法第二條受理單位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並先由里幹事於申請
表簽註意見。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