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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流動廁所租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租用流動廁所,避免浪費及落
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廁所,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

第 三 條 
本局流動廁所分大型行動公廁車、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三
種。

第 四 條 
申請租用流動廁所,由本局核准之,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租用小型流動公廁或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者,應於使用三日前逕
    至本局清潔隊辦理申請手續,並應事先繳費。申請者應填寫租用申請
    表並載明停放位置,其設置範圍以基隆市所轄之行政區域為限,停放
    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二、申請租用大型行動公廁車者,應於使用五日前逕至本局清潔隊辦理申
    請手續,並由清潔隊會同現場會勘,確認進出動線及停放位置(至少
    需十五米x三點五米空間)無誤後再行繳費。申請者應填寫租用申請
    表並載明大型行動公廁車使用時段及停放位置,其設置範圍以基隆市
    所轄之行政區域為限,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第 五 條  
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內外清潔,由本局指派員負責管
    理清掃。但租用在三日以上者,其清潔維護管理交由申請者負責,並
    不得向使用者另行收費。
二、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
    壞,申請者應即時報請修理,如有人為過失致損壞者,將追查責任請
    求賠償。
三、小型流動廁所需清肥時,由申請者通知本局予以清理。

第 六 條 
大型行動公廁車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大型行動公廁車內外清潔,由本局指派員負責管理清掃。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者應即時報
    請修理,如有人為過失致損壞者,將追查責任請求賠償。

第 七 條 
租用流動廁所之費用,依大型行動公廁車、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
動公廁三種分別收取,其收費基準為:
一、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以一日為計算單位,每日新臺
    幣六百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每日以八小時為計算單位,租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
    下午十時間,每日新臺幣五千元整。
前項費用以一日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日部份以一日計算。

第 八 條 
租用日期如逢天災、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現址無法運送、放置,本局於通知
租用人後得停止運送、放置,租用人所繳交費用得退費。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所收之費用,應解繳市庫,並掣據交付申請者。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