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性別平等教育,促進性別地位
    之實質平等,並建立無歧視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設基隆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
      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
      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
    市長擔任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聘(兼)任,其中女
    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
    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主席。

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七、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綜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

八、本會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以利工作之推展。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