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六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之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立體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借用地點為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四十
之一號。
第 三 條
本館容納量,看台計八千人,球場面積一千二百零四平方公尺。
第 四 條
本館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起至夜間十時止。國定假日及星期六、日,
除經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或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核
准之活動外,對外不開放。但必要時經本場同意,得酌予變更。
第 五 條
本館使用規定如下:
一、凡市府舉辦之各項體育活動或競賽,免繳場地使用費,惟須於使用日
期前一星期,循行政系統登記。
二、凡本市體育會所屬各運動團體或機關團體定期性借用者,須經本場核
准。本場得按其使用性質、時間、次數、水電及清潔費等預估,另予
協商收費,由前揭各借用團體辦理申請。如有違反規定,立即停止其
使用權。
三、如有損毀場地及設備之情事,應由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否則扣
除其保證金,保證金不敷扣除時,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四、借用單位佈置會場時,事先應與本館管理人員協商後再行佈置,佈置
時對原有公共設施應妥加維護,並保持場地之整潔與環境衛生。
五、場地使用後,應將本館原有設備歸回原位,並應將自行陳列之設備清
理,否則遺失概不負責。如隔場未及攜回,經本館棄置後,借用人不
得異議。
六、場內秩序,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如需派員值夜,事先須與本館人員
聯繫洽辦。
七、發行入場券及隊(職)員證等,每場總數不得超過八千張。
八、凡申請借用本館場地後,使用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否則本場除立即
停止其使用權外,並沒收已繳之一切費用。
九、使用本館必須遵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應接受本館管理人員之指導
,確實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物,借用期間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本場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並依法究辦。
第 六 條
使用本館場地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球場部份: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1、日間全天(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新台幣(以下同)四千元整。
2、日間半天(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或下午二時至六時)二千元
整。
3、夜間(夜間七時至十時)二千一百元整。
4、以鐘點計算,日間每小時五百元,夜間每小時七百元整。
(二)星期六、日:
1、日間全天(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四千六百元整。
2、日間半天(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或下午二時至六時)二千三
百元整。
3、夜間(夜間七時至十時)二千四百元整。
(三)冷氣費用:每小時五千元整。
二、運動教室及會議室: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1、全天(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二千元整。
2、半天(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或下午二時至六時)一千元。
(二)加開冷氣費用:半天五百元整。
三、申請使用單位如欲發售門票,除依第一款或第二款標準收費外,應再
繳交售票收入總金額(扣除各種稅捐後)百分之十之場地使用費,並
應預繳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之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稅捐機關扣
除免稅捐後,再行退還溢收部份。
四、收費標準係以本場現有設備為準供應本館之管理、清潔、水電、維護
等費用,倘使用單位另增設水電設備使用時,本館得加收水電費。
第 七 條
本館之場地使用費,悉數解繳公庫,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