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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池)開放地點為基隆市信二路四十之一號。
本池每週星期二至星期日對外開放;星期一為公休及設施維護日,不對外
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及場次如下:
一、早場:六時至九時四十分。
二、午場:十一時至十五時四十分。
三、晚場:十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一時四十分。
四、沖洗更衣得依各場次開放時間延長二十分鐘。
本池開放本市游泳訓練中心選手訓練時間如下:
一、晨間:六時至八時
二、晚間:十六時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
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體育場)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本池開放時間。

第 三 條 
開放時間入場使用本池設施,應以指定之電子票證扣款或支付票款後入場

本池收費標準如下:
一、普通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二十元。
三、團體證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
軍人、警察、具有本國正式學籍之學生身分、年滿六十五歲老人、未滿五
十歲之榮民,經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及年滿三歲,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得依優待票收費;持有體育場核發團體優待證者,經出示證件得依團體證
優待票收費。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身分之一,經出示證明文件,核對無誤者,得免費入場使用本池
設施:
一、年滿六十五歲並領有體育場核發健康卡之本市市民。
二、持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有家長陪同未滿三歲之兒童。
四、本市公教退休人員。
五、年滿五十歲之榮民。

第 五 條 
本池各開放場次間之清場時間,團體得租借辦理體育活動,租借場地使用
費為每半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場地清潔費每半小時新台幣一百元。
基隆市政府或體育場辦理之活動,免收前項場地使用費。

第 六 條 
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本池設施免費開放使用。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池得停止開放:
一、臨時停電、設備缺損或其他重大事由造成本池無法正常運作。
二、為保持本池水質符合標準或其他設備必要之維修。但應於三日前公告
    。
三、辦理市級以上正式比賽。但應於三日前公告。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入場及使用本池設施: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心臟病或具傳染性皮膚病。
二、受酒精、藥物、毒品影響精神狀況及行為能力者。
三、攜帶玻璃或危險物品。
四、攜帶游泳圈、划水板、蛙鏡、蛙鞋、呼吸管、球類或其他類似物品。
五、無家長陪同保護之身高一百四十五公分以下兒童。

第 九 條 
使用本池設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寄存置物櫃,不得攜至池邊或任意
    放置。
二、入泳池前應先淋浴,並穿戴泳衣、泳褲及泳帽,以維衛生。
三、不得穿著透明泳衣、泳褲及其他不雅衣褲。
四、不得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擲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五、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速與救生人員連繫。
六、清場時,不得藉故逗留。
七、泳池禁止跳水。但團體教學訓練需要,經體育場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穿鞋進入泳池或體育場劃定之區域內。
九、不得有危及他人身體安全之行為。
十、未經體育場核准,不得從事游泳教學。
十一、不得從事水上芭蕾或類似之水上運動。
十二、不得損壞本池器材或設備。
違反前項第十二款規定,損壞本池器材或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使用本池從事游泳教學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成年學員應備家長同意書及教練切結書。
二、應具救生員及游泳教練證照。
三、學員七歲以下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五比一;七歲至十歲者,學員
    教練最低比例為十比一;十歲以上者,學員教練最低比例為十五比一
    。

第十一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勸導改善,而未
改善者,得禁止入場或禁止使用本池設施,並要求離場。
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禁止入場規定,或不從前項離場要求
,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之。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收取之各項規費,悉數解繳公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