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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特種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建立本基金監督機制及達成運用情形公開透明化之目標,特依「基隆
    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社會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相關主管單位、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聘
    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主管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聘兼,民間相關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本基金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市長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
    派兼之。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府人員
    兼任者,得依規支給會議出席費。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相關主管單位或民間相關社會福利團體
    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五、本委員會之任務為依「基隆市政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特種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運用項目之協調、研議、諮詢
    、推動以及預算、決算審查。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