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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1 04: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基隆市所轄公私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
    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
      、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
      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
    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其結果應
    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
    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
    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
    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
    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四、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特殊教
    育學生之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
    評量、檔案評量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
    自評、同儕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

五、學生各學習領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
    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
    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紀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
    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
    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
    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七、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就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
    依行為事實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
    化。
  (一)出缺席情形: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暨喪假等記錄。
  (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品德言行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
      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
      錄之資料等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團體活動表現: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
      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
      詳實描述。
  (五)公共服務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
      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八、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
    社會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及
    生活課程領域等。
    彈性學習課程得併入各學習領域評量。

九、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六年級下學期及九年級下學期以兩次為
      原則,或由各校另訂之,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
      施。
  (二)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為原則,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
      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常表現自定之,惟平時評量中紙筆
      測驗之次數應以最小化為原則。
  (三)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五)國民中學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得分科辦理,分科成績佔該學習領域成
      績之權重比例依各分科授課時數比例訂之。
  (六)學校就各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得公告說明學
      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
    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
        得分數計算。
    (二)非屬前款所列原因,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
        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一)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二)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之限
        制。
    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辦理。

十一、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當學期缺課成績經申請後准予補考,
      否則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十二、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
      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十三、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
      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
      國民小學,由各班導師或任課老師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
      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四、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
      議,學校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
      建議。

十五、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以
      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規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
      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
      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六、學生在校成績包括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與日常生活表現,各校應成立
      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研議、審查學
      生成績評量事宜。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
      家長會等代表組成。
      審查委員會得就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綜合表現,
      審酌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七、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
      學生適用之。

十八、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
      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十九、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
      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
      關規定辦理。

二十、本補充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說  明:
一、本案業經本府101年8月21日第1497號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旨揭補充規定電子檔請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http://www.center.kl.edu.tw/v7/eduweb/index.html)/法令規章/教育單行法(序號:85)下載。
三、檢附旨揭條文暨規定逐點說明表電子檔乙份供參。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