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
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為鼓勵農、漁會有效運用補助經費,健全組織
正常發展會務,並促進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參與市政建設
,協助政府推動政令宣導暨興辦農、漁業(民)服務事業,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本市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
三、補助事項: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農、漁業
相關事務。
(二)配合本府推動政令宣導及協助政策性、服務性之活動。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農、漁業相關事務。
(四)舉辦各項農、漁產業之生產、行銷、服務、訓練、研習、觀摩等活
動。
四、補助標準: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
要點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依其所訂計畫及活動性質,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自籌
或相對配合款百分之十。
(三)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計畫或相關事項,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五、審查核銷程序:應備函檢附計畫,送主管單位審核後陳市長核定,並
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表、活動照片及相關資
料與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送本府辦理請款,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
始憑證送主管單位審核。
(二)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原始憑證自行保管,以備
審計機關抽查。
(三)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支用:
(一)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
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計畫執行或有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本府
應予糾正並飭其改善,如於年度內未改善,則依規定追回,並於兩
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經費補助。
(二)接受本府補助之團體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適用之
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府對經費補助之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得派員查核該補
助款使用情形及其績效。
八、本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