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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補助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經費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
    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為鼓勵農、漁會有效運用補助經費,健全組織
    正常發展會務,並促進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參與市政建設
    ,協助政府推動政令宣導暨興辦農、漁業(民)服務事業,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本市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

三、補助事項: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農、漁業
      相關事務。 
(二)配合本府推動政令宣導及協助政策性、服務性之活動。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農、漁業相關事務。 
(四)舉辦各項農、漁產業之生產、行銷、服務、訓練、研習、觀摩等活
      動。

四、補助標準: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
      要點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依其所訂計畫及活動性質,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自籌
      或相對配合款百分之十。 
(三)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計畫或相關事項,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五、審查核銷程序:應備函檢附計畫,送主管單位審核後陳市長核定,並
    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表、活動照片及相關資
    料與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送本府辦理請款,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
      始憑證送主管單位審核。 
(二)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原始憑證自行保管,以備
      審計機關抽查。 
(三)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支用: 
(一)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
      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計畫執行或有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本府
      應予糾正並飭其改善,如於年度內未改善,則依規定追回,並於兩
      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經費補助。 
(二)接受本府補助之團體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適用之
      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府對經費補助之農、漁會及農、漁業(民)團體,得派員查核該補
    助款使用情形及其績效。

八、本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