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
民中小學及市立高中國中部經濟弱勢學生寒暑假期間午餐費,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經濟弱勢學生,指設籍本市並就讀市立國民中小學或高中
國中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持有政府核發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身分證明文件。
(三)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學生持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家境清寒或突發因素,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經濟困難。
三、寒暑假期間,到校全日參加課業輔導或活動之經濟弱勢學生,得申請
當日午餐費之補助。
前項所稱全日,指課業輔導或活動自當日上午時段跨越午休時間至下
午時段。
四、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五款之學生,依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
用要點規定於寒暑假期間得申請午餐費之補助。
申請前項午餐費補助 日數之計算,應扣除週六、日、國定假日及參加
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 課業輔導及活動日數。
第一項午餐費補助方式,由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及基隆市政府採購作業
要點辦理,或協調周邊超商或符合衛生規範之自助餐等餐飲業者,發
給餐券兌換足供孩童營養之餐點及飲品。
前項飲品限於百分之百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乳
、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等七種液態食品。
第三項之餐券不得兌換零食及第四項以外之飲品。
五、本要點補助標準,以實際支出午餐費覈實申請補助。但最高以每人每
餐新臺幣六十元為限。
六、已獲政府、公益團體或個人補助或捐助午餐費者,不得重複申請午餐
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