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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網球場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六十七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之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立網球場(以下簡稱本球場)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起至
夜間十時止。必要時經基隆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同意,得酌予
變更。


第 三 條
本球場管理使用採會員制,凡愛好網球及軟網運動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申請時須備妥身分證影本乙份、照片二張、填寫會員申請書並繳納入會
費及月費(採預繳制,每次繳交半年)。


第 四 條
本球場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元,安樂區四維里及七
賢里居民優惠為五百元,另每月月費一百元,一次繳交半年。


第 五 條
本球場會員日間得免費使用本球場一切設施,但夜間使用另收電費每面
球場每小時二百元,並應於使用前繳納。


第 六 條
非本球場會員日間使用本球場每人每面每小時一百元,夜間使用另收       
電費每面每小時四百元。


第 七 條
團體借用本球場經本場核准者,日間每面六百元,夜間每面一千六百元


第 八 條
本球場會員月費逾二個月未繳者,暫停其會員權利,俟繳清所欠款項後
即時回復;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重新繳納入會費。


第 九 條
下列人員得免費使用本球場:
 一、代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國性比賽之選手,但夜間使用
     酌收電費。
二、本市各校網球、軟網代表隊集訓訓練,經教育主管單位審核通過者。
三、本市體育會網球及軟式網球委員會為辦理比賽申請核准者。


第 十 條
本球場原則上第一、二兩面為軟網使用,第三、四、五面為硬網使用,
但如球場閒置時得由管理人員調配使用之。


第十一條
使用本球場須出示會員卡,如場地擁擠時應接受場地管理人員調配編排
使。非會員者,應先向管理人員登記、繳費後,由管理人員安排球場使
用。


第十二條
使用本球場均須穿著運動服裝、網球鞋,力求服裝端正,否則禁止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本球場應接受管理人員之指示,凡不遵守球場使用規定者(另行公
告在球場),管理人員得要求其退場。


第十四條
使用本球場不得亂丟紙屑、果皮、煙蒂,應保持場地清潔。

第十五條 
本球場如經本場核准借予各機關團體辦理比賽時,會員應暫停使用。


第十六條
本球場之會費、月費、夜間使用費等,悉數解繳公庫,並循預算程序辦
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