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稽徵等事項。
二、地價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稽徵等事項。
三、土地增值稅科:掌理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工程受益費、新增地方稅
稽徵及逃漏稅捐查緝等事項。
四、使用牌照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稽徵等事項。
五、稅務管理科:掌理欠稅執行、單照管理、違章漏稅、行政救濟、國賠
案件及納稅者保護之處理等事項。
六、財稅資訊科:掌理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系統執行、稅款
劃解銷號及退稅等事項。
七、納稅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與教育、研考及其他稅務
行政綜合業務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事務、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審核員、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
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