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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團體意外保險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市市民於受徵集入營盡其國民義務
時,為其在營服役期間辦理投保團體意外保險,於其遭逢意外事故時,能
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保障基本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凡由本市依法核發徵集令之義務役常備兵(含預官、士及替代役)(以下
稱被保險人),於保險年度內由本府補助其團體意外保險所需保費並統一
辦理投保。

第 三 條
所稱團體意外保險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限)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最高保額為新
台幣壹佰萬元。身故保險金全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按殘廢程度的保險金額
給付。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所訂保險給付受益人如次:
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人為本府。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由被保險人、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
備齊相關資料向本府兵役局提出申請,經兵役局將資料送保險公司申請各
項保險金給付。前項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審核後撥款由本府會同有關
機關派員發給。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由被保險人、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
備齊相關資料向本府兵役局提出申請,經兵役局將資料送保險公司申請各
項保險金給付。前項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審核後撥款由本府會同有關
機關派員發給。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