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運動員
暨績優教練,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以參加下列各項競賽績優選手及教練為
限: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其團體及個
人成績依大會競賽規程獎勵辦法中錄取名次之規定取得名次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者運動會,獲得正式競
賽種類﹙項目﹚,其團體及個人成績,依大會競賽規程獎勵辦法中錄
取名次之規定,取得名次者。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團體及個人成
績,依大會競賽規程獎勵辦法中錄取名次之規定,取得名次者。
四、代表本市參加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定(需具有核定文號)
之全國性各單項運動錦標賽,單位在八個以上,且屬於全國、全民運
動會競賽種類(項目)者,其團體及個人成績,依大會競賽規程獎勵辦
法中錄取名次之規定,取得名次者。
五、代表本市?加前述各項運動會、錦標賽以及?加本市全市性運動會,打
破大會或全市最高紀?。
六、第一款、第二款之參賽隊伍未達八隊者,其獎助學金依第四條規定核
發。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優秀運動員」其設籍規定,以限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
,並依參加各該項運動會或錦標賽競賽規程(技術手冊)之規定,經本府
核定代表本市或本市學校者;所稱「績優教練」以大會競賽手冊(秩序冊
)所列者為限。
第 四 條
本辦法績優運動員之獎助學?標準表如附表。
第 五 條
績優教練之獎助學金比照第四條個人賽以個人獎助學金標準對半發給,團
體賽以個人獎助學金之標準發給(不含加倍、連霸、破紀錄)。
第 六 條
團體或個人種類、項目之認定,以各該運動會或錦標賽競賽規程(技術手
冊)之規定及所獲得之獎狀認定之。
第 七 條
田徑全能(男子十項運動、女子七項運動)之獎助學金,依個人標準金額
三倍核計。
第 八 條
田徑馬拉松之獎助學金,依個人標準金額三倍核計,國中田徑五項運動之
獎助學金,依個人標準金額二倍核計。
第 九 條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破全國紀錄者,另加給該名次之個人獎助學金
標準二倍,平全國紀錄者,另加給該名次之個人獎助學金之一點五倍,破
大會紀錄者,另加給該名次之個人獎助學金標準之一倍。
第 十 條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金牌者,若再連續得該比賽、該項目金牌者
,每增加一屆增給五萬元,除不可抗力因素,由本府專案簽核外,如有中
斷重新起算。
第 十一 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應由各代表單位、學校於參加各項運動會或錦標賽前,
先行函文市府備查後,並於活動結束後十五天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第 十二 條
申請本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或公函)。
二、秩序冊。
三、主辦單位出具之?狀或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
四、戶籍謄本設籍日期以比賽註冊日為準,須在本市連續設籍滿六個月以
上者。
第 十三 條
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審核之,社會體育項目得由本府教育
處會同基隆市體育會審核。
第 十四 條
為達本項獎助學金發放之激勵效果,本府得另辦理配合活動、公開頒發。
第 十五 條
本獎助學金所需經費,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