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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人員對本身職務或有關施政問題,提出研究報告申請獎勵者,
    由本府視實際業務需要,遴聘本府相關單位五至七人為評審委員,組
    成評審小組,由秘書長或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評
    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致送評審費,評審委員原任職務如有異動時
    ,本府得另改聘之。

三、申請獎勵之研究報告,其內容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合於行政院頒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者。
(二)有縝密之檢討分析。
(三)有創新之具體辦法或有發展、改進業務之具體措施。

四、研究報告應視其性質送請業務主管單位先行審查並填具審查意見表(
    格式如附表一),再分請評審委員一至二人初審,擬妥初審意見表(
    格式如附表二)併同原研究報告提請評審小組評審,經評決之案件,
    應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函請各有關機關參辦。

五、研究發展獎勵之標準如左:
(一)研究發展報告:
      1.全部採納實施者獎金新台幣(以下同)五千元至二萬元或記功二
        次至一次記二大功。
      2.部分採納實施者獎金三千元至一萬元或記功一次至記一大功。
      3.送請有關機關研辦者獎金一千元至五千元或記嘉獎一次至記功一
        次。
      4.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者獎金五百元至三千元或記嘉獎一次至記功一
        次。
(二)研究發展意見簡表:
      1.全部採納實施者獎金二千元至五千元或記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2.部分採納實施者獎金一千元至三千元或記嘉獎一次至記嘉獎二次
        。
      3.送請有關機關研辦者獎金五百元至一千元或記嘉獎一次。
      4.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者獎金五百元至一千元或記嘉獎一次。
(三)各機關人員所研提之研究發展報告如內容簡略者,其獎勵按照研究
      發展意見簡表標準核獎。
(四)各機關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除年
      度預定研提之研究案件外並可隨時提出研究發展意見簡表(格式如
      附表三),不分鉅細,如經評定採行或提供據以修訂法規者,由本
      府發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並列入「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績效考
      評作業暨績效金發給規定」共同考核項目內之積分依據,以資鼓勵
      。
(五)研究發展案件之獎勵,獎勵金與行政獎勵僅能擇一核給,研究人員
      得依其意願註明獎勵方式一併報請評審小組決定。但申請行政獎勵
      之案件以參與研究人員不超過二人者為限,並請敘明分工比重,三
      人以上之集體創作案件,以核發獎勵金為主。

六、各種研究發展獎勵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發獎勵者
    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三)報告建議事項已實施中者。
(四)抄襲他人者。

七、經評定具有重大價值之研究案件,得簽請本府於重要集會頒發獎金和
    獎狀。

八、本府對於評定獎勵之研究案件,應以書面將評決結果函轉研究人員。

九、各機關所提研究報告經本府評審足以確認其成果,除核發獎金或行政
    獎勵外,並供考評機關年度推動研究發展工作績效之參據。

十、研究報告經評決後交付執行具有重大績效者,對原研究人員及執行業
    務有功人員得簽報本府另予適當獎勵。

十一、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