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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計壹字第1010153615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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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人員對本身職務或有關施政問題,提出研究報告申請獎勵者,
    由本府視實際業務需要,遴聘本府相關單位五至七人為評審委員,組
    成評審小組,由秘書長或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及評
    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致送評審費,評審委員原任職務如有異動時
    ,本府得另改聘之。

三、申請獎勵之研究報告,其內容與架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於行政院頒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者。
(二)有縝密之檢討分析。
(三)有創新之具體辦法或有發展、改進業務之具體措施。
(四)除意見簡表外,研究案架構章節原則如下,但得視個案需求調整:
    1.緒論: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問題、研究目的、研究結構與流
      程等。
    2.文獻探討:針對目前已有的研究文獻進行探討。
    3.研究方法:包括研究架構,研究假設、研究變數、問卷設計、資料
      分析方法等。
    4.資料分析與研究結果:選定適合的分析方法進行分析,並依據結果
      下研究結論。
    5.研究結論與建議:包括研究結論、研究具體建議、研究限制與未來
      研究方向等。

四、研究報告應視其性質送請業務主管單位先行審查並填具審查意見表(
    格式如附表一),再分請評審委員一至二人初審,擬妥初審意見表(
    格式如附表二)併同原研究報告提請評審小組評審,經評決之案件,
    應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函請各有關機關參辦。

五、研究發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研究發展報告:
     1.全部採納實施者獎金新台幣(以下同)五千元至二萬元或記功二
       次至一次記二大功。
     2.部分採納實施者獎金三千元至一萬元或記功一次至記一大功。
    3.送請有關機關研辦者獎金一千元至五千元或記嘉獎一次至記功一
       次。
    4.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者獎金五百元至三千元或記嘉獎一次至記功一
       次。
(二)研究發展意見簡表:
    1.全部採納實施者獎金二千元至五千元或記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2.部分採納實施者獎金一千元至三千元或記嘉獎一次至記嘉獎二次
       。
    3.送請有關機關研辦者獎金五百元至一千元或記嘉獎一次。
     4.送請有關機關參考者獎金五百元至一千元或記嘉獎一次。
(三)各機關人員所研提之研究發展報告如內容簡略者,其獎勵按照研究
      發展意見簡表標準核獎。
(四)各機關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除年
      度預定研提之研究案件外並可隨時提出研究發展意見簡表(格式如
      附表三),不分鉅細,如經評定採行或提供據以修訂法規者,由本
      府發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
(五)為促進各機關人員針對市政推動需求,積極從事研究撰擬相關議題
      之因應對策與具體方案,本府得於年度內衡酌施政重點及民意趨向
      自訂研究題目,由各機關人員組成工作圈小組認養研究,其研究獎
      勵及相關規定如下:
      1.經評審決議採納實施者,其獎勵標準除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一及六
        款規定辦理獎勵外,並由評審小組依研究內容評審前六名之研究
        案,由研考處提報各該轄屬單位(機關)核列為年終考績優先列
        為甲等條件之參考,以資獎勵;研究案報告敷衍了事,未有具體
        研究建議,經評審小組決議應予懲處警惕者,其參與研究之工作
        圈成員由研考處提報各該轄屬單位(機關)核列為年終考績不得
        列為甲等條件之參考。
      2.本府自訂研究題目、各機關參與認養研究人員與範圍、研究期限
        等,由研考處研提方案,經本評審小組審查同意後,提市務會議
        討論通過後實施。
      3.經評審決議採納實施之研究案,相關業務單位暨機關應儘速評估
        優先順序方案列入施政重點並研擬短、中、長期推動計畫,優先
        編列預算著手推動。
      4.評審小組得另聘專家學者一至三人為評審委員,參與本項認養研
        究案之審查。
(六)研究發展案件之獎勵,獎勵金與行政獎勵僅能擇一核給,研究人員
      得依其意願註明獎勵方式一併報請評審小組決定。

六、各種研究發展獎勵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發獎勵者
    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三)報告建議事項已實施中者。
(四)抄襲他人者。

七、經評定具有重大價值之研究案件,得簽請本府於重要集會頒發獎金和
    獎狀。

八、本府對於評定獎勵之研究案件,應以書面將評決結果函轉研究人員。

九、各機關所提研究報告經本府評審足以確認其成果,除核發獎金或行政
    獎勵外,並供考評機關  年度推動研究發展工作績效之參據。

十、研究報告經評決後交付執行具有重大績效者,對原研究人員及執行業
    務有功人員得簽報本府另予適當獎勵。

十一、為利研究發展工作與市政推動結合,並鼓勵同仁積極提出創意構想
      ,落實於市政,本府得以徵文方式,發掘具體可行的市政建議,辦
      理方式如下:
(一)設定議題徵求本府暨所屬機關人員提出具體建議及規劃文稿,由本
      要點評審小組依可行性、創意性及具體性標準,評出優良作品,並
      比照本要點獎勵方式,給予獎勵。
(二)評出之優良作品,其建議或規劃事項送本府相關單位研採,並由研
      考處追蹤管制後續推動情形。

十二、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