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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研究報告評審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管壹字第1140223081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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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提出研究報告之評審及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人員對職務或施政問題,得提出研究報告並申請獎勵;研究報告應
以團體提出,團體成員至多不得超過五人。
各機關人員每人得加入一個研究團體;每一個研究團體每年得提出一件研
究報告申請獎勵。
本府得訂定題目並指定團體提出研究報告。

三、
申請獎勵之研究報告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對於政府治理或機關業務,改進或創新之具體辦法。
  (二)縝密之檢討分析。

四、
研究報告架構原則如下,並得視報告個案需求調整:
  (一)研究動機及目的。
  (二)研究架構及研究方法。
  (三)國內外相關案例介紹。
  (四)案例分析與發現。
  (五)值得本市學習參採或建議(應占整體文章篇幅至少百分之二十)。
  (六)參考文獻或附錄。

五、
研究報告評審採書面審查,由專家、學者三至五名評審之。

六、
研究報告評審標準如下:
  (一)報告結構與文字:占百分之二十。
  (二)問題分析與發現:占百分之四十。
  (三)結論與建議:占百分之四十。

七、
研究報告獎勵核發標準如下:
  (一)申請獎勵之研究報告總收件數達五件以上: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2.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3.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4.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之佳作:至多二件,各新臺幣四千元以下等
      值之獎勵。
  (二)申請獎勵之研究報告總收件數未達五件:
    1.特優:平均分數達八十六分以上;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2.優等:平均分數達八十四分以上未滿八十六分;新臺幣八千元以下
      等值之獎勵。
    3.甲等:平均分數達八十二分以上未滿八十四分;新臺幣六千元以下
      等值之獎勵。
   4.佳作: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二分;新臺幣四千元以下等
      值之獎勵。

八、
獲獎研究報告之研究人員,得於重要集會受頒獎勵和獎狀。

九、
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核發獎勵者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
  (二)報告建議事項已於實施中。
  (三)抄襲他人著作。
  (四)造假、變造研究資料或成果。
  (五)委外研究案件。

十、
研究報告評審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研究人員。

十一、
獲獎之研究報告,其建議或規劃事項得送本府相關單位參採。

十二、
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