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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體育場部分空間開放闢設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紓解市區交通雍塞、增進道路交通流暢,並解決市民停車問題,特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主辦單位為基隆市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第 三 條
協辦單位為基隆市立中興國小、基隆市信義區義和里辦公處、基隆市信義
區義民里辦公處。

第 四 條
開放地點為本場所屬體育館後方停車場 (現為中興國小操場) 。

第 五 條
開放停車時間:
 (一) 每天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正。
 (二) 週休及例假日全天開放,但如遇體育場及學校舉辦活動,分由體育
      場及學校公告通知停放時間。
 (三) 受理停車時間由本場視實際情形訂之。
 (四) 以上未開放時段,不得進入校園,逾期未離開現場或未遵照管理人
      員指定地點停放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報請警察單
      位拖吊,拖吊費及罰款由停車人自付,不得異議。

第 六 條
以三個月為一期,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一日為登記日期,分別
由義和、義民兩里辦公處負責辦理車輛登記及車位抽籤分配。

第 七 條
以「月」為單位計算收費,由本場發給停車證,憑證停車,方式如下:
 (一) 本停車場僅供停放小型車。
 (二) 費用每部月收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 八 條
停車費收取支用由本場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循會計程序辦理,其單據
並應妥為保存,以便查核。

第 九 條
停車費之支用,由本場按月依實際收支情況編列報表報市府核備,其使用
範圍包括:
 (一) 管理津貼及保險費用。
 (二) 停車場整理費用。
 (三) 其他管理相關費用。

第 十 條
本場地僅提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如車輛失竊或損壞,車主不得向本場
提出任何賠償。

第 十一 條
車內不得放置違法或危險物品,如經查獲,即無條件收回停車證,若危及
場地及學校安全或影響場地整潔,管理人員得拒絕車輛駛入。

第 十二 條
車主或車內人員,未經管理人同意,不得擅自到停車場以外之校園其他處
所,如有不正當言行,由管理人員報警處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