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集中本市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
,籌募救助經費,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三
十七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基隆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為管理、運用本專戶,由本府設置「基隆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三人,自左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二至三人。
(三)當地工商企業代表一至二人。
(四)轄區內重要機構、機關或社團負責人一至十人。
(五)宗教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
員互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期滿連聘得連任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
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六 條
專戶之收入來源如左:
(一)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市庫撥充款。
(四)其他收入。
其中「中央補助款」、「市庫撥充款」為留本基金,惟得就基金孳息部份運用。
第 七 條
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左:
(一)低收入戶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本委員會通過之其他社會救助事項。
(四)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台幣一佰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台幣
一佰萬元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四為限。
第 八 條
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
,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第 十 條
有關捐募事項,應依「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