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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素質
    ,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
    量之測量助理,所稱「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三、測量助理之管理,除比照「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
    、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五、測量助理名額,應依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名額設置基準予以
    配置。

六、僱用之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 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 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五) 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
   符合前項各款且經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含)
   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個
   月以上結業者,應予優先遴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
   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
   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
   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解
   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七、在本府暨所屬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年齡三十五歲以下,並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二)(三)(四)
    款規定者,得以優先予以遴用,並免予試用。

八、測量助理應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按季提出測量助
    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九、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建檔、定期通知書
      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
      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
      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
      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
      、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
      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
      豎菱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
      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務性工作事
      項。

十、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應調派與測
    量業務無關之工作,否則各該主管應予議處。

十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勸導並辦理
      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

十二、測量助理不接受工作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
      得依規定報請本府核備解僱。

十三、測量助理除依中央辦理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
      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上級主管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
      錄,作為獎懲或年終考核之參考。

十四、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
      要,得先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事務
      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