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
量辦理方式,肯定學生個別學習成效,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本
補充規定。
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
理。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
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
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
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
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
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
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四、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身心障
礙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
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
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
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
理。
五、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
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
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
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上述等第方式自九十四學年度起適用。
七、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
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及綜合活動領
域等。
彈性學習課程得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年級及二年級之社會、藝
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八、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三次為原則,六年級下學期及九年級下學期以兩次
為原則,或由各校另訂之,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
施。
(二)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常
表現自定之。
(三)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五)國民中學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得分科辦理,分科成績佔該學習領域成績
之權重比例依各分科授課時數比例訂之。
上述規定自九十四學年度起適用。九十三學年度(含)之學習領域評量
依原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
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
數計算。
(二)非屬前款所列原因,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
六十分者,其超過部份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一)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二)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之限制。
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辦理。
十、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當學期缺課成績經申請後准予補考,否
則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十一、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
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十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就第2條第2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
事實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一)出缺席情形: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暨喪假等記錄。
(二)獎懲: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
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
錄之資料等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團體活動表現: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
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
詳實描述。
(五)公共服務表現: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
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本點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九十五年入學之國小一年級及
國中一年級學生,然後逐年實施至國民中小學各年級。
十三、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學習領域評量由
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
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或任課老師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
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
建議。
十五、學生在校成績包括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與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各校應
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研議、審
查學生成績評量事宜。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
家長會等代表組成。
審查委員會得就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綜合表現成
績,審酌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本點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九十五年入學之國小一年級及
國中一年級學生,然後逐年實施至國民中小學各年級。
十六、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三)學習領域中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上者
,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丙等以上者。
本點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九十五年入學之國小一年級及
國中一年級學生,然後逐年實施至國民中小學各年級。
十七、學生各學年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各
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十八、本補充規定自94年4月21日起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