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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新
    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設各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
    案推動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
(一)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
(三)協商招商投資有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三  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事
    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
    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四  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 9  人至 17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內政部營建署、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
    。

五  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承辦單位
    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六  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
    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  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
    、學者列席。

八  專案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