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新
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設各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
案推動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
(一)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
(三)協商招商投資有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三 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事
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
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四 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 9 人至 17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會、內政部營建署、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
。
五 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承辦單位
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六 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
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 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
、學者列席。
八 專案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