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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及增併門牌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分(併)戶及門牌增編(
    合併)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受理申請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適用範圍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但無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視同合法房屋,但無使用執照或建
      物所有權狀之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建築物申請門牌合併變更戶數,如涉及分間牆變更,應以
    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辦理,如未涉及分間牆變更,則以報備方式辦理(
    附件依第三點第一項所需文件),第二、三款應以補辦使用執照(併
    案辦理變更增編門牌)程序辦理。

三  申請增編門牌之建築物,如已領有使用執照,且原核准之竣工圖已具
    備獨立出入口者,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辦理核發增編證明: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乙份。
(三)申請當層之建物登記謄本乙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建物當層竣工平面圖影本六份,一樓竣工平面圖影本一份。
(五)現場出入口照片一份(以能顯示出入口全景為準)。
    依前項同意備案案件應副知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該戶政事務所
    於核准其增編門牌時,應一併副知本府,俾便於使用執照上加註,以
    健全建築管理。
    如未具備獨立出入口者,應以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辦理。
    如竣工平面圖檔案資料已遺失無法檢附,得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以
    現況平面圖替代之。

四  申請增編門牌之建築物僅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但無申領使用執照,且
    已具備獨立出入口者,則請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辦理,經會同地政、
    戶政單位現場會勘後核發增編證明:
(一)申請書。
(二)申請當層之建物登記謄本乙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四份。(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現場平面圖六份。(內含申請當層及一樓平面圖)
(五)現場出入口照片一份。(以能顯示出入口全景為準)

五  申請增編門牌之建築物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即已建築完成,且未領有
    建物所有權狀,並已具備獨立出入口之視同合法房屋,檢附下列文件
    送本府辦理,經會同地政、戶政單位現場會勘後核發增編證明:
(一)申請書。
(二)證明文件1.都市計畫實施日期證明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
      計畫課提出申請)、2.原有房屋構造、樓層數、面積之證明文件
      (稅捐證明)、3.申請當層之權利證明文件。
(三)現場平面圖六份。(內含申請當層及一樓平面圖)
(四)現場出入口照片一份。(以能顯示出入口全景為準)

六  前二點未具備獨立出入口之建物,應依補辦使用執照(併案辦理變更
    增編門牌)程序辦理。

七  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後,應另向各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
    關申請核發門牌證明。

八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