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基府行庶壹字第0960070531號函訂定
全文25點;並自96年4月2日實施
2.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基府行庶壹字第 0970165226號函修正
第3、4、10、11、13、14、16、21 點條文
3.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基府行庶貳字第 099018544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
4.中華民國104年06月17日基府行庶貳字第1040224714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基府綜庶壹字第1120213614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
、第5點、第8點、第11點、第12點、第14點至22點;刪除原第13點、第24點
、第2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