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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00182170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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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身
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
九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減免對象: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全戶設籍於
本市並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
      身心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者保護法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者之子女。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

第 三 條
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請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及補
助。

第 四 條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學雜費標準如下:
按公立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補助之。 
一、極重度、重度障礙:減免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障礙: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
三、輕度障礙: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
四、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全部學雜費。

第 五 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每學年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起至十月底止,第二學期自
      每年二月至三月底止。
(二)繳驗證件: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
      3.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戶籍證明文件、社政機關證明書。
(三)由學生(或該生家長)填具申請表一份(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
      件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無訛後,有關證件留校備查,
      僅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加封面二份及學校領據一份(如附表
      三),備文送本府教育局核撥。

第 六 條
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辦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如發現申請不實,除追
繳所補助之學雜費外,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