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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奉派擔任驗收人員及採購評選委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計壹字第097011228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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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同仁積極任事,提振工作士氣,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奉派擔任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驗收人員,
    及採購評選委員。

三、奉派擔任驗收人員或採購評選委員,其獎勵標準如左:
(一)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次數合計達六次(含)以上者嘉獎一次。
(二)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次數合計達十二次(含)以上者嘉獎二次。
(三)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次數合計達二十四次(含)以上者記功一次。
(四)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次數合計達三十六次(含)以上者記功一次及
      嘉獎一次。
(五)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次數合計達四十八次(含)以上者記功一次及
      嘉獎二次。
(六)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次數合計達六十次(含)以上者記功二次。
(七)擔任預算金額五千萬元(含)以上工程之驗收者,每完成一件記嘉
      獎一次;惟該項不計入前列各款獎勵次數。

四、本府依據前揭獎勵標準,每年由研考處於年度結束辦理敘獎一次。

五、研考處辦理本要點之敘獎時應參照秘書長室交下之驗收人員名單及各
    單位奉派擔任採購評選委員紀錄,或由當事人提出相關紀錄據以辦理
    敘獎事宜。

六、初驗或複驗及採購評選作業經查有重大疏失者,除依本府及其他相關
    規定辦理外,該項不列入獎勵標準計算。

七、為確保當事人權益,驗收人員及採購評選委員應保留相關資料俾利年
    終審核。

八、各單位自行派任之初驗人員,其獎勵方式得比照第三點標準由各單位
    自行簽報敘獎。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