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同仁積極任事,提振工作士氣,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奉派擔任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驗收人員,
及採購評選委員。
三、擔任驗收人員或採購評選委員,其獎勵標準如下:
(一)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件數合計達六件(含)以上者嘉獎一次。
(二)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件數合計達十二件(含)以上者嘉獎二次。
(三)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件數合計達二十四件(含)以上者記功一次。
(四)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件數合計達三十六件(含)以上者記功一次及
嘉獎一次。
(五)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件數合計達四十八件(含)以上者記功一次及
嘉獎二次。
(六)全年累計驗收及評選件數合計達六十件(含)以上者記功二次。
(七)擔任預算金額五千萬元(含)以上工程之驗收者,每完成一件記嘉
獎一次。
前項第七款之獎勵,不計入第一款至第六款之驗收或評選件數。
四、本要點敘獎於每年度結束時辦理一次。
各單位自行派任之初驗人員,比照第三點標準由各單位自行簽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