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海洋廣場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發壹字第1130203531B號令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基隆港周邊廣場,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海洋廣場、郵輪廣場及國門廣場(以下簡稱本廣場,如
附圖)。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廣場管理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都市發展處:負責公園用地上之植栽維護。
  (二)本府社會處:負責經警政單位查察身分後通報之遊民安置。
  (三)基隆市警察局:負責治安維護。
  (四)基隆市消防局:負責防災及緊急救援。
  (五)基隆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清潔及垃圾清運。
  (六)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負責流浪動物收容及相關動物保護事項。
  (七)基隆市文化觀光局:負責構造物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未劃分權責事項
                之管理。


第三條
本廣場經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劃定為警戒區域時,禁止民眾進入。

第四條
本廣場禁止任何車輛進入。但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嬰兒車及輪椅。
二、處理緊急災難事件,需進入本廣場實際執行救災或救難任務之車輛經
    本府核准執行廣場維護管理工作之車輛。
三、經本府核准執行廣場維護管理工作之車輛。

第五條
本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於鋪面範圍內從事滑板、滑板車、直排輪等輪類活動,或以其他載具
    從事滑行或拖行之行為。
二、酗酒、乞討或隨地便溺。
三、賭博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四、攜帶危險物品。
五、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果皮或其他
    廢棄物。
六、釣、捕及餵食魚類。
七、製造噪音或其他妨害公共安寧之行為。
八、紮營、燃燒營火、野炊、烤肉、燃放鞭炮或煙火、施放天燈。
九、破壞公共設施、設備或在設施、設備上刻劃、塗鴉。
十、跨越護欄及超越禁止進入區域。
十一、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十二、於吸菸區外吸菸。
十三、其他違反法令或本府公告禁止、限制之事項。


第六條
非經本府許可舉辦之活動或展演,不得於本廣場從事下列行為:
一、添加廣場相關設施。
二、販售商品或從事其他營業行為。
三、使用擴音設備播放音樂、演唱、演講或表演。
四、張貼或懸掛廣告物、布條或旗幟。
五、擺設桌、椅、箱、櫃、板架或堆置其他物品。

第七條
違反前二條各款規定者,分別依商港法、災害防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裁處。

第八條
使用本廣場舉辦之活動或展演,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委託辦理或合辦者為限


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或展演者,應於活動日前三十日,
備妥申請公文、活動(展演)企劃書及使用申請表(如附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
前項活動(展演)企劃書應載明辦理機關(單位)、日期、內容與目的、使用
範圍及配置圖、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第十條
已取得本廣場使用許可,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使
用許可:
一、所辦活動(展演)日期、內容、使用範圍與活動(展演)企劃書不符。
二、活動(展演)內容違反法律禁止事項。
三、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守或違規情節重大。
四、本府因臨時需要或緊急情況有使用本廣場之必要時。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