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事項,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都市設計審議分為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以下簡稱委員會)
、委員會組成之專案小組審議及書面審議。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由委員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倉儲區外,基地面積超過二千五
百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
(二)工業區、倉儲區新(增)建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五千平方公尺。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由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倉儲區外,基地面積未達二千五
百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平方公尺者。
(二)工業區、倉儲區新(增)建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者。
五、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符合都市計畫書圖、自治條例及行政規則規定且不
影響都市整體景觀者,得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派委員會委員三人採
書面審議為之。
六、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依本府之公告檢具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
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經本府查核不符規定者,申請人應自本府
通知日起三十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七、審議期限如下:
(一)委員會審議:自收件日起一年。
(二)專案小組審議:自收件日起六個月。
(三)書面審議:自收件日起一個月。
前項審議完成後,申請人應檢附修正後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報本府核定。
前項審議程序應扣除申請人補正時間。
八、申請案件經審議需修正者,應自通知送達日起六十日內修正並送本府
辦理;因故未如期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未申請展延者得駁回之。
九、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時,得先列舉有關事項,檢
具圖說申請專案小組預審。預審會應針對設計原則作成具體結論,以作為
後續委員會審議之依據。
十、公共工程需辦理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之公有建築物,規劃設計階段得邀請委員會之委員出席審查,免
送委員會審議,由公有建築物工程執行機關自行核定並提報都市設計審議
委員會報告。
前項審查至少應有三名委員出亮,並包含二名外聘委員。
十一、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如同時涉及其他審議會議應審查者,得會
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審查,或以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方式與其他審議一
併進行審議。
十二、經本府核定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其申請變更設計應再依原申請程
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強度變更為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
(二)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百分之十以下。
(三)建築物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
(四)變更內容未違反其都市設計審議結論。
前項變更內容之百分比,以原核定內容為核算基礎。
十三、都市設計審議會議,設計人應列席會場說明,並得邀請起造人與當
地居民代表列席會場陳述意見。
十四、都市設計審議通過案件,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定通知函之日起六
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並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辦理展延一次,展延期限不超
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