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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受理捐贈財產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產壹字第104025192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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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市屬機關學校辦理市民捐贈財產
    案件有所準則,增進市有財產管理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民申請捐贈財產予本府,其受理機關依捐贈之財產性質區分如下:
(一)不動產部分:
      按現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本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規定,分別
      由各該業務權責單位辦理。如:
     1.建築用地由本府財政處受理。
     2.公共設施用地分別由管理機關(單位)受理。
     3.非屬公共設施之土地視其性質由本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規定
        之管理機關(單位)受理。
(二)動產、物品部分:按財產性質區分,由各受贈機關(單位)、學校
      受理。
(三)有價證券、權利、圖書、文物、藝術品或其他特殊標的物:按業務
      性質及用途區分,由各受贈機關(單位)、學校受理。

三、各機關(單位)、學校受理捐贈申請案件時,應請捐贈人填具申請書
    (或贈與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若捐贈人旅居國外,應檢附經我
    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並視捐贈標的物性質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不動產:
     1.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權利書狀影本)及地籍圖謄本。
     2.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3.現場位置圖及相片。
(二)動產、物品或其他特殊標的物:
     1.捐贈標的物說明文件(敘明標的物名稱、廠牌、型式規格、捐贈
        數量、明細、參考售價)。
     2.若為其他特殊標的物,應視標的物性質、用途另行檢附其相關證
        明文件。

四、各機關(單位)、學校接受贈與財產時應切實遵照以下各款規定:
(一)受理市民申請捐贈財產案件,應依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十九、
      二十條之規定,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並查明有無糾紛,如有糾紛
      ,應俟糾紛解決後再行辦理。
(二)捐贈附有條件或負擔時,應擬訂合約,一併報核。
(三)審慎考量受贈物與職掌之目的主管業務或創設目的有無關聯,接受
      捐贈是否恰當適法,是否衍生協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相關問題
      。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受理捐贈案件,應備齊第三點相關文件
      及評估意見,簽會本府財政處,奉本府核准受贈,始得通知贈與人
      辦理財產點交事宜。至各區公所及所屬二級機關、學校之受贈案件
      ,除備齊第三點相關文件及評估意見,應循行政程序陳報上級機關
      簽擬處理意見,比照上述作業程序辦理。

五、受贈不動產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核:
     1.核對捐贈土地或建物之標示、登記面積、所有權人等資料與登記
        謄本(或權利書狀)記載是否相符。
     2.函請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主管機關分別查明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用
        途限制及是否為法定空地。
     3.函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事務所,分別查明捐贈標的有無欠
        稅(費)、設定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
(二)實地履勘:
     1.擇期會同贈與人(或代理人),與轄區地政事務所及本府財政處
        等相關單位,至現場指界會勘確認捐贈土地有無被他人占用或地
        上有無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等情形。以上如需土地鑑(指)
        界費用,由贈與人負擔,但情況特殊者,由受理單位另案簽辦。
     2.捐贈土地上(包含上空部份)如有被他人占用或地上有農作改良
        物、建築改良物等情形(含招牌或廣告物等),由贈與人查明依
        法排除並解決糾紛後,再行受理捐贈,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城鄉景
        觀,並避免影響交通秩序。
(三)報府核定:
      由受理機關(單位)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程序,簽報市長核准同意
      受贈後,始得通知贈與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
(四)產權移轉:
      由受理機關(單位)通知捐贈人檢具下列文件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
      及管理機關登記手續。
     1.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值申報書。
     2.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申請書。
     3.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契約書正、副本。
     4.捐贈人之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5.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
     6.代理人辦理請附委託書。
(五)核發感謝函:
     1.受理機關(單位)於辦妥受贈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手
        續後,始得核發感謝函,並將受贈情形函知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
        稅局及本府財政處。
     2.核發之感謝函僅需載明受贈土地(或建物)之座落、面積及持分
        ,不得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資料。
(六)登帳列管:
     1.受理機關(單位)於取得受贈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後,應依本
        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登帳建卡列管,受贈土地之
        入帳價格依當期公告地價計價;建物按當期評定現值計價。
     2.受贈土地(或建物)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者,受理機關(
        單位)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該管
        稽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六、受贈動產、物品或其他標的物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核:
     1.評估捐贈之標的物是否符合業務所需。
     2.查詢捐贈標的物在市場上銷售據點、售價、售後維修服務及收費
        方式。查詢方式得優先利用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連鎖大賣場、商店等通路查詢,無法利用前述方式查詢者,得
        召集相關單位組成評估小組。
     3.捐贈之標的物後續如需定期保養維護,應一併評估維護廠商是否
        指定特定廠商及所需經費。
(二)報府核定:
      由受理機關(單位)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程序,簽報市長核准同意
      受贈後,始得通知贈與人辦理財產點交事宜,如需登記規費(如牌
      照稅等)由贈與人負擔,但情況特殊者,由受理單位專案簽辦。
(三)財產交付:
     1.查驗捐贈標的物種類、規格、數量是否相符,並製作點交紀錄留
        存。
     2.收管捐贈標的物出廠、來源證明(如涉及著作權應檢附同意書)
        、使用說明文件(含簡介、產品功能及使用手冊等附件)。
(四)核發感謝函:
     1.受理機關(單位)於財產點交無誤後,始得核發感謝函,並將受
        贈情形函知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及本府財政處。
     2.核發之感謝函僅需載明受贈財產名稱、數量,不得載明價值資料
        。
(五)登帳列管:
      受理機關(單位)於財產交付後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
      十條規定登帳建卡列管,受贈財產之列帳價格,依第一款所查詢之
      售價列帳。

七、受贈現金,應按捐贈人意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
      程序辦理。
(二)捐贈人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八、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捐贈時,由捐贈人確認如無法執行原
    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如下:
(一)退還捐贈現金或結餘款。
(二)供作其他公益目的使用。
(三)解繳市庫。

九、各機關(單位)、學校接受捐贈現金之支出運用,如涉及採購者,應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單位)、學校對於接受捐贈現金之收支,應本公開透明、充
    分揭露原則,定期公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
    查閱。但捐贈人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十一、各機關(單位)、學校接受捐贈現金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本府
      及各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派員查核之。

十二、受理機關(單位)經簽報不願受贈案件應敘明理由函復捐贈人。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