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市屬機關學校辦理市民捐贈財產
案件有所準則,增進市有財產管理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機關)受理捐贈財產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捐贈財產,其受理機關(單位)如下:
(一)不動產:按現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
法規定,分別由各業務權責機關受理。
(二)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由各受贈機關受理。
三、捐贈財產,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附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不動產:
1.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權利書狀影本)及地籍圖謄本。
2.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3.現場位置圖及相片。
(二)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
1.應載明標的物名稱、廠牌、型式規格、捐贈數量、明細、參考價值。
2.有價證券或權利應檢附其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理捐贈之財產,應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並查明有無糾紛,如有糾
紛,應於解決後再行辦理。
受捐贈之財產應符合公務需求及公益目的。
五、受贈不動產作業程序階段如下:
(一)書面審核:
1.核對捐贈土地或建築物之標示、登記面積、所有權人等資料與登記謄
本(或權利書狀)記載應相符。
2.函請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主管機關分別查明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用
途限制及法定空地。
3.函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事務所,分別查明捐贈標的有無欠稅(
費)、設定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
(二)實地履勘:
1.受理機關擇期會同捐贈人(或代理人),與轄區地政事務所及本府財
政處等相關單位,至現場指界會勘確認捐贈土地有無被占用或有無地上物。
2.捐贈土地如有被占用或地上物(含招牌或廣告物等),應由捐贈人查
明依法排除並解決糾紛後,再行受理捐贈。
(三)簽報核定:
受理捐贈應簽報本府核准同意受贈後,始得通知捐贈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宜。
(四)產權移轉:
由受理機關通知捐贈人檢具下列文件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登記
手續。
1.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值申報書。
2.土地登記申請書。
3.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正、副本。
4.捐贈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代理人應附委託書。
(五)登帳列管:
1.受理機關於取得受贈不動產所有權後,應依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
辦法第七條規定登帳建卡列管。
2.受贈土地之入帳價格依當期公告地價計價;建築物按當期評定現值計
價。
3.受贈不動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者,受理機關應依基隆市市有
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六、受贈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作業程序階段如下:
(一)書面審核:
1. 利用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連鎖大賣場、商店等通路
查詢捐贈標的物在市場上銷售據點、售價、售後維修服務及收費方式。無
法利用前述方式查詢者,得召集相關單位組成小組評估。
2.捐贈標的物後續如需定期保養維護,應一併評估維護廠商是否指定特
定廠商及所需經費。
(二)簽報核定:
受理捐贈應簽報本府核准同意受贈後,始得通知捐贈人辦理財產點交事宜。
(三)捐贈標的物交付:
1.查驗捐贈標的物種類、規格、數量,並製作點交紀錄留存。
2.收管捐贈標的物出廠、來源證明(如涉及著作權應檢附同意書)、使
用說明文件(含簡介、產品功能及使用手冊等附件)。
(四)登帳列管:
受理機關於財產交付後應依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登帳
建卡列管,受贈財產之列帳價格,依第一款所查詢之售價列帳。
七、受贈現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
理。
(二)捐贈人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接受捐贈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核實入帳。
八、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因無法執行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
時,經與捐贈人協議後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退還結餘款。
(二)供作其他公益目的使用。
(三)解繳市庫。
九、機關收受捐贈財產應開立收據並載明捐贈人、捐贈金額、財產名稱及
捐贈日期。
受理捐贈現金以外之財產,於前項收據載明時價時,應註明納稅義務人申
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可申報捐贈之列舉扣除額或認列費用
之金額,以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金額為準。
完成受贈不動產產權移轉或動產、有價證券、權利點交無誤後,始得核發
感謝函。
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相關文書資料,機關應妥善保存,並於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將受贈辦理之執行成果及使用情形列冊公開,並報本府備
查。但捐贈人要求不公開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十、受理捐贈機關經簽報不願受贈案件,應敘明理由函復捐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