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為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俾利民眾申領使用執照修改竣工
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事項,特訂定本補充作業規定
。
二、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得併案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修改竣工圖
申請書。併案辦理使用執照之項目如附表一。
三、申請使用執照得併案辦理變更設計之項目如附表二:
(一)變更部分應於施工前檢附建築師及經專業技師簽證之說明書及圖樣至
本府申請報備(得列入抽查),經核准後方得施工。於申請使用執照
時應檢附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及核准報備文件,併案辦理使用執
照。
(二)未於施工前報備者,申請使用執照時違反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者依
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得列入抽查),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1.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須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設計
人會章)。
2.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檢討說明書及圖樣。
3.涉及必須勘驗事項應檢附公正專業團體出具之建築物安全鑑定書。
四、申請使用執照得辦理補列筆誤或漏列項目如下:
(一)起造人資料(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如附影印本者應由起造人加蓋「
與正本相符」章戳)。
(二)地號筆誤或漏列者(原核准圖已列明,且建照申請案已檢附土地權利
證明文件,並計入基地面積者)。
(三)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戶數、用途之填寫、計算等筆誤
或漏列者(經核對原建照申請書及核准圖或建造執照確實者)。
(四)基地地號合併或重測變更者(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者)。
(五)結構平面圖筆誤者(經核對結構計算書確實者)。
(六)結構圖或主要設備詳圖漏附者。
(七)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確認為筆誤或漏列者。
五、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等涉及簽證不實時,應分別依 法負其
責任。
六、本補充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