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進
用約用人員有所依據,保障約用人員權益,健全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指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
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測量助理。
(三)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及其他人員。
三、
本府及各機關進用約用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機關現有業務按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二)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者。
(三)機關辦理營繕工程確需進用人力協助者。
四、
本府及各機關以年度編列預算進用約用人員,於進用前應填具約用人員僱
用計畫表,報本府核定。
前項規定,於年度中須新增約用人員時,亦同。
經核定進用之約用人員,應填列約用人員僱用名冊,報本府人事處及社會
處備查。
五、
約用人員之進用應訂立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勞
動契約之規定。
六、
本府、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
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
本府及各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於其主管單位中
應迴避進用。但應迴避人員,於各該主管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約用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
他原因終止後,機關與約用人員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
用約用人員。
七、
約用人員工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按月支付。
八、
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休息、給假、退休、資遣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
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勞工退休金條例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
九、
約用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
工論。
十、
約用人員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執行任務。
(二)服從主管人員合理之監督指導。
(三)絕對保守業務機密之義務。
(四)不得有驕恣貪惰或其他足以損害個人及機關名譽之行為。
(五)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收受他人不當之餽贈或邀宴。
(六)不得假借職務之便,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七)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八)不得破壞團體紀律。
(九)上班時間不得有兼職行為;上班時間以外的兼職行為,不得損害機
關之利益或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並應主動告知單位主管。
十一、
約用人員於服務期間應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並遵守下列行政中立事項
:
(一)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
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
活動,或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
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四)不得利用職務、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從事下列行為:
1.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
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2.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
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或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
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3.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
或為一定之行使。
(五)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得依
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十二、
約用人員之平時考核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
、記大過。
約用人員獎勵或懲處之具體事蹟、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基隆市
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公務人員獎懲相關規定
辦理。
約用人員之獎懲,除記大功、記大過以上應報本府核辦外,由各機關學校
首長核定之。
十三、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資遣
費。
前項資遣費發給標準,按約用人員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
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