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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壹字第113022549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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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規
定訂定之。

二、
本補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代理教師:指經公開甄選擔任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其待遇
    按月支給者。
(二)短期代理教師:指擔任代理教師未滿三個月,其待遇按日支給者。
(三)長期代課教師:指經公開甄選擔任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其待遇
    按實際授課核支鐘點費者。
(四)短期代課教師:指擔任代課教師未滿三個月,其待遇按實際授課核支
    鐘點費者。

三、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由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於
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前提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短期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其聘期依實際授課期間訂之。

四、
代理教師應專任,不得在校外為學生收費補習,亦不得誘使或以他法使學
生參加校外補習;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五、
校內現職教師每週兼任(超時授課)或代課節數,除另有規定外,國民中
小學兼任(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超時授課)
及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市屬高級中學兼任(超時授課)及代課併計不超過
九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超時授課)或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在本校及附設補校
兼課合併時數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前二項規定,於學校校長、代理教師在原校兼任(超時授課)或代課時,
準用之。

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授滿其每週最高基本授課節數後,始得按實際兼
、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代理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按代理日數支給導師費,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不得
另支鐘點費。

七、
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據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
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之。

八、
代理教師之待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支給之。

九、
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
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十、
各校聘任長期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書、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註明代課
或代理之性質。並載明聘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代理
(課)原因消失時,則提前終止聘約。
前項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亦應載明代課期間以鐘點費計資或以日薪計資
,服務起迄期間、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十一、
市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準用本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