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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100年度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及表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參字第100014698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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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
    神,進而表揚教師卓越成就、激勵教師專業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任職本市市立高級中學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之
    現職編制內合格教師及校(園)長為選拔表揚對象。

三、推薦類別如下:(條件及表揚名額如附表一)
    一般類/學校行政類:
(一)教材教法或研究。
(二)推展數學與自然科學教育。
(三)推展藝術、藝能學科。
(四)推展衛生與體育教育。
(五)擔任導師(級任)工作。
(六)幼稚教育(教學)。
(七)推展學生輔導工作。
(八)從事特殊教育工作。
(九)學校(園務)行政管理。
    校長類:
(十)學校(園務)經營與領導統御。

四、推薦人數如下:
(一)每校或獨立幼稚園得依所屬合格教師人數遴薦一至四人(合格教師人數
      在二十五人以下者,至多推薦一名;合格教師人數在二十六人以上、五
      十人以下者,至多推薦二名;合格教師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七十五人
      以下者,至多推薦三名;合格教師人數在七十六人以上者,至多推薦四
      名),另附設幼稚園得分別酌增一名(該年度申請調動者,不予推薦)。
(二)第(十)類「學校(園務)經營與領導統御」類推薦人數不佔學校名額。
(三)如未有符合資格者,可免推薦。

五、推薦程序如下:
(一)教師部分第(一)類至第(九)類推薦人員
      1.各校成立校內初選小組:各校(園)應以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
        由各校校(園)長為召集人,召集校(園)內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
        暨家長代表組成校(園)內初選小組(教師及家長代表應以不少於各
        單位主管人數為原則),辦理校內特殊優良教師之遴薦與審議作業。
      2.各校(園)應公布本遴選及表揚實施要點,周知所屬人員。
      3.由各校(園)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單位主管等推薦教師人選(含
        教師自我推薦),並填妥「條件檢核表」暨「特殊優良教師推薦表」
        (如附表二、三或四)向學校初選小組提出推薦。推薦表格式以A四
        直式橫書,版面設定邊界(上下左右)各為二公分,以十至十五頁為
        限,文圖編排力求清晰。文字採用標楷體,標題用十四pt,其他內文
        字用十二pt,固定行高二十pt。相關佐證資料以個人教學資料或教學
        檔案卷宗夾限乙本(A四大小,四十頁內)。
      4.校(園)內初選小組於受理前開推薦表件後,應行召開校(園)內初
        選會議進行審議,並經校(園)長核定後推薦並公告學校特殊優良教
        師代表。
      5.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週四)前將推薦教師之條件檢核表(如附表
        二)(由遴選小組召集人勾選),連同特殊優良教師推薦表及特殊優
       良事蹟之有關書面佐證資料影本等文件,送交本處學務管理科完成推
       薦程序(薦送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
(二)校長部分
      校長部分,由教育處評選後填妥推薦表(如附表五)推薦。推薦表格式
      以A四直式橫書,版面設定邊界(上下左右)各為二公分,以十至十五
      頁為限,文圖編排力求清晰。文字採用標楷體,標題用十四pt,其他內
      文字用十二pt,固定行高二十pt,相關佐證資料卷宗夾以A四大小,四
      十頁內乙冊。

六、遴選程序方式如下:
(一)第(一)類至第(九)類薦送人員部分
      1.初審:
       (1)由教育處遴聘督學、科室代表,及公正、具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
            家、教育諮詢顧問、教育行政人員、或曾獲頒特殊優良教師獎之
            教師擔任審查委員。
       (2)第一階段書面審查:委員就各校薦送人員之推薦表、檢核表及佐
            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評選出表揚人數二至三倍(亦即二十四至
            三十六人),進入第二階段審查。
       (3)第二階段實地訪視審查:由遴選委員就第一階段入選人員進行實
            地訪查,並將訪查結果,提交複審會議評選。
      2.複審:
       (1)由各推薦類別之初審審查委員推派代表參加。
       (2)就第(一)類至第(九)類遴選出至少一名為原則,總計十二名
           ,惟資格不符或表揚條件不足時該類得從缺。
      3.以上各階段審查應注意各類別人數之公平與均衡性。
(二)第(十)類薦送人員部分
      1.初審:
        由教育處各科室推薦,審查委員就各薦送人員之「條件檢核表」、「
        推薦表」暨相關佐證資料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果,提交複審會議評
        選。
      2.本類於各單位無相關薦送人員或薦送人員經審查委員或複審會議認定
        資格不符或表揚條件不足時得從缺。

七、獎勵與表揚方式如下:
(一)進入複審會議審議,未獲「特殊優良教師」者,由教育處頒贈「優良教
      師」獎狀乙幀、於本市本年度教師節表揚大會公開表揚,並由各校(園
      )依權責敘嘉獎二次。
(二)經複審會議審議獲選「特殊優良教師」者,其獎勵、表揚措施及任務如
      下:
      1.獲選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於本市本年度教師節表揚大會公開表揚
        ,每人頒贈獎金及獎座乙座,並由相關單位依權責敘小功一次。
      2.公假補助國內教育文化考察。
      3.獲獎教師之教學理念與貢獻,定期刊載於本市「教與愛」教育專刊。
      4.為激勵教師專業發展、精進課堂教學能力,教育處得安排獲獎教師進
        行教學理念與實務分享。
      5.於尊重獲獎教師及其所屬學校意願之前提下,教育處將優先遴選獲獎
        教師為本市各輔導團團員。
     6. 獲選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得參加本市推薦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
        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評選。
(三)獲選之「優良教師」及「特殊優良教師」倘被檢舉如有不實或偽造者,
      應撤銷其資格;於其獲獎三年內有不良情事者,違反教師法、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
      辦法及相關法令,且經學校查證屬實,應由學校報請教育處撤銷其資格
     並追回其所獲得之獎項。

八、辦理本案有功人員覈實敘獎。

九、本實施要點奉核准後函頒實施。